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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旅游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7)

    日期:2017-12-08    

(本指引于20171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前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旅游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基本法律。2015年9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增设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旅游法律专业律师逐步形成群体并积累了实践经验,为指导律师正确办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指引

(二)本操作指引所指旅游纠纷案件是指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导致的诉讼案件。

(三)  律师在办理上述案件时,涉及旅游者、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主体以及请求权竞合或责任竞合。

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旅游者可以选择依据违约主张违约责任;或者选择依据侵权主张损害赔偿。

(四)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并结合本地区的审判实践制订,仅供本市律师在办理旅游纠纷案件时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

 

第二章  案件咨询

(一)咨询会面宜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宜安排在公共场所;咨询需单独收费的,律师应在当事人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并与当事人确认。

(二)  咨询重点了解内容

2.1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及旅游行程单、安全告知书、出团通知书;

2.2  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及直接原因;

2.3  双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2.4  着重了解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充分履行;

2.5  旅游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6  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产品安全隐患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7  确认案件管辖权;

2.8  诉讼时效;

2.9  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

2.10 旅游意外险、旅责险购买情况。

(三) 旅游合同为要式合同,通常根据旅游合同、旅游费收款凭证、出团通知书等来确认旅游合同关系。

(四) 律师依照我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安全告知书约定,全面分析旅游者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旅行社是否有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五) 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时,应当提请当事人提供事发现场事发经过的书面说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团旅游者书面证明、现场领队导游情况说明原件现场视频照片录音原始载体;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外配处方医药费发票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六) 律师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可以指导其取得和保存上述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  接受委托

(一)律师办理旅游纠纷案件,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二) 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  风险告知 

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告知的内容应当包含委托人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以及案件进程和结果可能出现意外情况、客观因素影响的风险等。

2.2  律师费收取方式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服务,按照201741日执行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参照附件1:“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2:“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收取律师费。 

2.3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明具体的承办律师、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的应载明:代为提起诉讼,应诉(反诉)和上诉,调解、和解,承认、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签署法律文书;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三)律师应当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将案件进展反馈当事人。

 

第四章 代理旅游者的步骤及要点

(一)确认案件管辖权

旅游者主张违约责任,如《旅游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约定: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无管辖权。

旅游者主张侵权责任,不受此限。

(二)分析案情选择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违约之诉中旅游者一般只能将组团社作为被告;侵权之诉中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将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第三人追加为被告。

在违约之诉中,因所涉法律关系为旅游合同关系,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侵权之诉中,法院不支持退还旅游费用。

(三)选择管辖法院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可以按照协议管辖或地域管辖来选择管辖法院,应优先适用协议管辖。

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可以按照特殊地域管辖,选择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部分赔偿项目的确立标准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数据作为依据的,故从赔偿项目金额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宜选择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四)确定责任主体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五)判断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宽掌握,基本都从司法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算,若存在拆除内固定等后续治疗手术的,从二次手术完毕出院之日起算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财产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律师应当充分把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涵义。

(六)申请诉讼(诉前)财产保全

为防止旅游经营者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查责任主体的财产状况,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及时申请办理财产保全措施。

(七)起草《民事起诉状》

旅游者可以将承保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八)制作《赔偿项目清单》

(九)制作《诉讼证据清单》

(十)提起违约之诉列举证据

10.1主体证据——原告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信息;旅游者死亡的案件需提供原告与死者关系证明以及死者无其他继承人证明,如果有继承人放弃权利,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声明;如果有继承人无法当面在授权委托书签字,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告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被告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信息。 追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第三人为被告,提供相互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证明。

10.2有效合同关系存在证据——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费发票、出团通知书。

10.3违约行为证据——举证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但主张被告不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的除外。

10.4 请求违约赔偿及损失金额的证据

10.4.1 事故证据——证明旅游者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证明或事故认定书、事故报警记录、同团旅游者证人证言。

10.4.2医疗费证据——门急诊病历、各种摄片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救护车发票、门急诊发票、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外购药及辅助器具发票(需提供医院处方或者医嘱)、后续治疗费证明。

10.4.3误工费证据——按三期及伤残鉴定书确定误工天数。有固定收入的,需要其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税单、银行对账单、工资签收记录;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举证证明的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0.4.4护理费证据——按三期及伤残鉴定书确定护理天数。医院护工护理的凭护理费发票;家人护理的则需要护理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因误工收入减少收入的证明、税单、银行对账单、工资签收记录。

10.4.5交通费证据——实际发生的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交通费正规票据。

10.4.6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按出院小结确定住院天数(20元/天)。

10.4.7营养费证据——三期及伤残鉴定书确定营养天数(20-40元/天)。

10.4.8残疾赔偿金证据——按三期及伤残鉴定书确认年限。户口簿;农业户口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的则需要事发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明、事发前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满一年的证明。

10.4.9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据——医嘱、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对器具是否符合普通适用标准以及更换周期、维护费用的意见、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10.4.10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被抚养人与伤者或死者的关系证明、被抚养人共有多少扶养义务人的证明、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被扶养人户口簿;农业户口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的则需要事发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明、事发前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满一年的证明。

10.4.11丧葬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10.4.12死亡赔偿金证据——农业户口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的则需要事发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明、事发前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满一年的证明。

10.4.13康复费证据——医嘱,康复费发票。

10.4.14整容费证据——医嘱,整容费发票。

10.4.15住宿费证据——住宿费发票(根据伤亡情况旅游者及家属合理的住宿)。

10.4.16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按三期及伤残鉴定书确定伤残等级,构成伤残法院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10.4.17物损费证据——事发报警的物损清单记录证据,受损物的购物发票或者购物时间、价格证据;事后维修的提供维修清单、修理费发票。

10.4.18鉴定费证据——按三期及伤残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

10.4.19律师费证据——律师聘用合同、律师费发票。

10.4.20其他相关证据。

(十一)提起侵权之诉列举证据

11.1主体证据——同10.1。

11.2 合法权益受损害证据——同10.4.1。

11.3侵权行为证据——举证证明被告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合同义务以及存在违法性加害行为的事实;但主张被告不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的除外。

11.4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证据——推定存在的因果关系。

11.5 请求损害赔偿金额证据——同10.4.2至10.4.20。

(十二)立案

向受诉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并视情况一并提出伤残及三期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申请。

(十三)庭审

代理旅游者的主要工作是前期证据的收集与整理,着重审查旅游经营者是否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庭审中的关注点则是针对旅游经营者、第三人的抗辩,对旅游经营者未尽到或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费用的合理性、证据的相关性及证明力等陈述辩论意见,必要的话,对于旅游经营者、第三人提供的反驳证据还要跟进后续调查取证工作,进一步补强己方证据。

(十四)执行

14.1协助旅游者办理保险公司理赔事宜。

14.2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及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14.3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4.4必要时申请追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

14.5及时发现和阻止被执行人恶意转让财产,申请限制被执行人相关的消费和出行自由。

14.6针对执行标的物及时申请评估和拍卖。

 

第五章 代理旅游经营者的步骤及要点

(一)确认案件管辖权

同第四章(一);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确认管辖法院

同第四章(三);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三)确定责任主体

同第四章(四)。

(四)判断时效

同第四章(五);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可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五)审核违约之诉原告证据

从证据三性分析证据,准备质证意见。

5.1主体证据——参照10.1,审核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质是否适格。

5.2 有效合同关系存在证据——核实真实性;否认存在合同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合同载体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5.3 违约行为证据——核实真实性;旅游经营者抗辩理由应围绕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原告自己有过错等举证证明。

5.4 审核违约赔偿及损失金额的证据

5.4.1 事故证据——核实事故过程以及原告提供事故证据的真实性,合理区分责任;调查旅游者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确认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以及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认定情况。

5.4.2 医疗费证据——核对真实性,所有证据的抬头必须与受损旅游者姓名一致;医疗费发票的时间、就诊医院应当与病历记录相符合;核对医疗项目与受损事故的关联性;核实医疗费用中非医保费用的大小;核实外购药及辅助器具是否有处方或者医嘱;是否使用了医保或者其他社会保险。

5.4.3 误工费证据——核对三期及伤残鉴定报告确定的休息期限;需注意鉴定报告确定的误工时间不能超过定残日;严格审查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因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明、税单、银行对账单、工资签收记录;调查是否存在工伤情况。

5.4.4 护理费证据——核对三期及伤残鉴定报告确定的护理期限;核对护理费发票的价格及时间;家人护理的严格审查护理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因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明、税单、银行对账单、工资签收记录。

5.4.5 交通费证据——核对交通费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符合。

5.4.6 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核对出院小结,确定住院天数(20元/天)。

5.4.7 营养费证据——核对三期及伤残鉴定报告确定的营养期限(20-40元/天)。

5.4.8 残疾赔偿金证据——核实原告户籍资料原件以及受损旅游者事发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满一年证明的真实性,庭审前可视情况向受损旅游者居住地及工作场所的居委会及警署等调查核实情况;审查三期及伤残鉴定报告所认定的伤残等级是否成立,视情况确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主要审查原则如下:

5.4.8.1如鉴定的委托人是个人或者律师事务所,则需对鉴定书严格审核。

5.4.8.2 根据鉴定规则,评定时机应当是事故所致的直接损害或者因损害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故需核对鉴定时间与事故时间、诊疗时间的间隔,并查看病史(是否有需要进一步治疗的医嘱),了解鉴定时被鉴定人是否已经治疗终结(如内、外固定是否拆除,是否已经进行了功能锻炼)。

5.4.8.3 查看鉴定报告上的病史摘要内容与原病史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如是否缺乏急诊时病情),若病史记录内容与事故发生具有较长时间间隔,则需考虑本起事故是否是导致该损害的直接原因。

5.4.8.4鉴定结论存疑的常见问题:(引用自《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7)》1.11.4—1.11.5

5.4.8.4.1 因关节功能障碍定残的,需看门诊病史复诊时的体格检查是否存在关节活动障碍的情况(如复查时病史记录活动可,活动自如等,则可对构成残疾存疑),事故所致的损伤部位是否存在不可能或者难以导致该关节功能障碍的情况(如单纯的四肢长骨骨折,在骨折部分非关节处时一般不会影响关节功能;锁骨主要功能是支撑胸廓,此处骨折通常不会导致肩关节功能障碍)。

5.4.8.4.2 因肋骨骨折根数、牙齿脱落枚数定残的,需查看病史中关于肋骨骨折的影像报告与法医阅片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注意第1—第3肋骨较短,第11、第12肋系浮肋一般不易骨折);牙齿脱落的枚数是否存在与病史的体格检查不一致的情况。

5.4.8.4.3 因神经、精神系统障碍定残的,需核对病史是否存在损伤神经系统的记录,如颅脑损伤需考虑有脑实质的损害或者明显的严重颅内血肿(非单纯性颅骨骨折、皮下血肿等)才可能并发神经、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需考虑受伤当时是否有颅内损害,是否有明确的癫痫病史以及脑电图变化,是否被明确认定为外伤性癫痫;病史中如果记载被鉴定人体检时神清、自主活动、应答自如、查体配合等内容,则有必要考虑不构成精神障碍。

5.4.8.4.4 因脊柱椎体骨折定残的,需核对鉴定时是否有相关影像片(X光片、CT片、MRI片),注意核对X片和CT、MRI是否一致,注意病史及法医阅片是否一致,是否详细描述了椎体骨折的情况(如压缩1/3以上才构成10级,粉碎性骨折才构成9级,故单纯描述压缩性骨折,未注明压缩程度的,一般无法构成残疾)。

5.4.8.4.5 查看损害后果与事故的关联,被鉴定人是否在损害前就存在疾病或者损害的事实,如陈旧性骨折(骨折线模糊,陈旧性椎体压缩性骨折)、高血压导致的脑血管意外、糖尿病导致的视力受损、原发性癫痫或者脑瘤、脑炎导致的癫痫等;被鉴定人是否在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另行就诊,而损害部位与病史记录的原事故损害部位不一致或者明显加重,需考虑其他因素所致。

5.4.8.4.6 根据病史判断:原告是否存在不遵守医嘱,或者医疗行为不当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

5.4.9 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据——核实器具是否符合普通适用标准以及更换周期、维护费用的合理性;调查受损旅游者实际配制的残疾辅助器具是否与诉请一致;可赴其他残疾辅助器具配制机构询价。

5.4.10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核实被抚养人与受损旅游者的关系、被抚养人共有多少扶养义务人、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核实被扶养人户籍资料原件以及被扶养人事发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满一年的证明。

5.4.11丧葬费——核对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4.12 死亡赔偿金证据——核实受损旅游者户籍资料原件以及事发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满一年的证明。

5.4.13 康复费证据——核实是否有医嘱以及康复项目与受损事故的关联性。

5.4.14 整容费证据——核实是否有医嘱以及整容项目与受损事故的关联性。

5.4.15 住宿费证据——住宿费发票(根据受损旅游者情况核对其与家属合理的住宿时间、人数、费用)。

5.4.16 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核对三期及伤残鉴定书认定的伤残等级,构成伤残法院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按五千元一个伤残等级。

5.4.17 物损费证据——核对物损清单记录,核实受损物的价格及折旧或者维修清单、发票。

5.4.18 鉴定费证据——核实真实性。

5.4.19 律师费证据——核实真实性。

5.4.20 其他相关证据——核实真实性。

(六)审核侵权之诉原告证据

6.1 主体证据——参照10.1,审核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质是否适格,是否还有侵权行为人应追加被告。

6.2 合法权益受损害证据——核实事故过程以及原告提供事故证据的真实性,合理区分责任;调查旅游者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调查事故是否还有遗漏的责任方;确认侵权方的保险理赔明细及金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认定情况。

6.3 侵权行为证据——核实真实性;旅游经营者抗辩理由应围绕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原告自己有过错等。

6.4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证据——推定存在的因果关系。

6.5 审核损害赔偿及损失金额证据——同5.4.2至5.4.20。

(七)提交相关抗辩证据

就旅游合同纠纷而言,旅游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无论是违约之诉或是侵权之诉,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是相似的,对旅游经营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为此提供证据。

7.1免责事由证据——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无因果关系,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7.2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证据——举证证明旅游经营者或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履行辅助人,在合理的限度内,已经尽到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承担的注意、保护、救助义务。

7.2.1签合同时及出行前履行安全告知证据——受损旅游者签名的旅游合同、安全告知书、出团通知书、安全信息卡

7.2.2选择合格供应商证据——委托地接社的资质证明、履行辅助人的资质证明。

7.2.2.1境内地接社须具有经营旅游业务许可证;境外地接社应选择国家旅游局官网公布的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指定的接待中国旅游团队的旅行社。

7.2.2.2 代理社代理旅游产品须具有相应的经营旅游业务许可证。

7.2.2.3旅游包车的客运单位、营运车辆、驾驶员都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客运单位除了具有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车辆除了具有与客运单位户名一致的《车辆行驶证》外,还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证》,还必须足额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员除了具有准驾营运车辆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证》。

7.2.2.4 住宿酒店须具有涉及旅游者安全的必备资质:消防部门《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公安机关《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药监局《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安监局《电梯安全运行许可证》等。

7.2.2.5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7.2.3安全保障措施证据——常规旅游项目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安全保护措施预案

7.2.4配备专业领队、导游证据——提供接待服务人员的领队证、导游证。

7.2.5 行中履行告知(说明警示提示)义务证据——录音、视频、证人证言、游客意见表等。

7.2.6 事后救助义务证据——报警及急救电话主叫被叫证明,陪同就医等证明。

7.3垫付费用票据——医疗费、护理费发票等。

7.4 借条或者收条——受损旅游者或家属借支费用的签收凭证。

7.5 已获责任险理赔金额证据——保险公司理赔明细及支付签收单。

(八)拟答辩意见、代理意见书

(九)参加庭审

旅游经营者抗辩主要围绕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庭审中的关注点:一是,针对旅游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证据的相关性及证明力等陈述辩论意见,必要的话,对于旅游者提供的反驳证据还要跟进后续调查取证工作,进一步补强己方证据;二是,根据旅游经营者在受损事故中的责任区分,针对已垫付费用、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第三人的责任保险已理赔费用应在请求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陈述明确意见。

(十)执行

提醒旅游经营者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避免原告申请执行而增加费用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六章 代理旅游纠纷案件涉及主要法规、标准

(一)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司法解释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行政法规

3.1《旅行社条例》

3.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3.3《上海市旅游条例》

3.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四)部门规章

4.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4.2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五)行业标准

5.1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5.2 《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

5.3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

5.4 《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

5.5 《境内旅游组团社和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执笔:

王立群(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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