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发生在法律职业者群体内部的合伙协议纠纷。
本案原告刘律师与被告潘律师、武律师、史律师、胡律师均为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称,2005年5月,原告刘律师向各被告提出退伙要求,各被告对此拒不办理。2005年6月,刘律师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至2006年5月底,北京市律师协会答复刘律师调解未果。自2005年7月以来,被告就阻挠刘律师继续在正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更换了办公地点的门锁;被告召集合伙人会议也未通知刘律师参加;正海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状况年检审计报表也未通知刘律师及时审阅。
原告认为,数名被告人这种既不同意原告退伙,又阻挠原告在律所正常执业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和律所《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因此诉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允许原告退出合伙,并要求被告出示正海律师事务所里相关报表和账目,以公平分配其退伙时应得的收益。
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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