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话怎讲?别的先不多说,就本条规定而言,什么叫“不被监听”并无明确规定,这就将给律师在执业中带来许多难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上,一些司法人员总是能演绎出各种自己的解释来歪曲法律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权利规定得很清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警察将律师会见权限定为一次,或者将不想让律师会见的案件贴上涉及“国家秘密”的标签。所以,我很担心,将来某一天,一些司法人员也可能会将“监听”定义为秘密地窃听——公开站在旁边听就不算“监听”,甚至找个局外人来旁听也不算“监听”。
还有,司法人员“监听律师”,侵犯律师的执业权利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律师法》和相关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又怎么能保证此项规定被遵守呢?更重要的是我们没有建立程序性制裁,也就是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对于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侵犯律师会见权同时也表现为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为宣告非法,其取得的证据无效,从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制裁措施。可惜这样普遍为西方法治国家采用的制度并没有被我们所吸纳,司法人员侵犯律师会见权对于案件的审判没有丝毫影响,对于他们本人也没有一点不利,如此这般,要求他们不去监听律师会见,岂不是空谈?
所以,我的观点是,《律师法》作出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条新规定,仅仅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而已,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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