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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操作指引(2026)(试行)

    日期:2026-04-10    

 (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的介入方式

 第三章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的职责以及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

 第四章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调处各类纠纷案件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第六章  “三所联动”调解文书的制作和司法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服务业务,保障律师在参与“三所联动”调解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三所联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颁发的《关于推广“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公通字[2023]73号)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说的“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是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推广“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规定,在街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街镇综治服务中心为平台,由街镇平安办牵头,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共同参与,信访、教委、城管、妇联等部门按需介入的“1(平安办)+3(派出所、司法所、律所)+N(其他职能部门按需介入)”矛盾纠纷联调机制,有效化解“关注类”“重点类”的矛盾纠纷。并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通过签约结对的共建方式,共同把民事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街镇”,防止民事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民转刑”,“刑转命”,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安定的人民调解机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指律师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纠纷当事人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在直接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过程中,会同“三所联动”的人民调解人员,运用沟通、说服、疏导、解疑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工作。

 

第二章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的介入方式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颁发的《关于推广“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须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参与“三所联动”调解工作的协议书或者是聘任合同。 协议书或者聘任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律师(以下简称签约律师)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在“三所联动”工作中,聘任方的权利义务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签约律师的权利义务。

三、聘任方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签约律师的保密规范。

四、聘任期限与签约律师的相关报酬以及支付方式。

五、双方协议或者聘任内容的变更、协议或者聘任的解除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条   签约律师应当加入各街镇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司法所、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微信群,并保持信息畅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签约律师到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设的“三所联动”调解工作室定期值班,并按照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的安排,参与“三所联动”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章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的职责以及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

第七条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颁发的“三所联动”纠纷调解运作规范,律师在“三所联动”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二、提请或协调司法所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三、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配合做好文书制作和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八条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时,除了认真做好上述四项辅助性的工作职责外,还要做好如下事项:

    一、运用相关技巧,缓和各方当事人间相互对立的情绪,引导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关注矛盾纠纷动态,分析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预估矛盾纠纷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并做好对应的化解方案。

    第九条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为:

一、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家事、婚恋、侵权、债权债务、相邻关系、物业服务等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二、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和解诉讼案件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三、依当事人的申请,对金融投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开展先期调解。


第四章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工作原则

第十条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 自愿原则,律师必须按照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协商调解,除了会同“三所联动”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规劝、开导、说服、教育以外,不得强迫、压制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干涉。

二、平等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律师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促成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对某一方当事人有任何的歧视或者偏袒。

三、合法原则,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因凑调解数量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或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

四、 保密原则,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是当事人同意披露、司法机关要求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密限制等情形的除外。

五、诚信原则,律师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应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要诚实守信,认真审慎并及时完成调解工作。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签约律师参与“三所联动”调解的矛盾纠纷,原则上由各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  签约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原则上由人民调解员主持,签约律师协助并提供法律帮助。但如果签约律师受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或者街镇领导的授权,也可以主持该矛盾纠纷案的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居村层面发生的矛盾纠纷,应以社区综治工作站为平台,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人民调解员和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分工和沟通联络机制,力争将“—般类”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

第十四条 签约师参与“一般类”民事纠纷的调解,由村居委调解员通过调委会在微信群中预约,并由社区民警、居村委调解干部、律师(村、居即社区法律顾问)在村居委层面化解。

第十五条  签约律师参与“关注类”“重点类”纠纷的调解,由街镇平安办牵头,派出所、司法所、律所共同参与,可视情况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在街镇层面进行“三所联动”平台化解。  

第十六条  签约律师参与调解的矛盾纠纷涉及专业性、行业性的,由司法所上报区司法局,对接相应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七条  签约律师在参与“三所联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如发现矛盾纠纷属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或者是责任方不明确、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存在涉稳风险,或者可能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群体性越级上访的矛盾纠纷案件,应当提示平安办、派出所、司法所及时向区委政法委、司法局和街镇党委、政府报告,由上级领导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受理部门。

第十八条  签约律师在参与“三所联动”调解纠纷时,应主动查证、确认本人与纠纷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在收到签约律师反馈的信息后,应主动查证、确认本所与纠纷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经查证、确认,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签约律师可以参与该案的调解。(上述所指利益冲突的定义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的签约律师,必须坚持调解工作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原委的基础上,找出纠纷各方当事人调解请求的共同点和分歧点,进行初步评估,确定调解方向和方法后,与人民调解员共同商讨调解步骤与调解方式。

第二十条  签约律师在参与“三所联动”纠纷调解过程中,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提示,先行向各方当事人作保密性说明,并劝离无关人员,确保整个调解过程的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


第六章 “三所联动”调解文书的制作和司法确认

第二十一条  签约律师参与“三所联动”调解的纠纷,如调解成功的,签约律师应当协助人民调解员,引导各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并协助人民调解员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用词从法律角度进行把关。如调解不成功或双方不愿意签订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记录。

第二十二条  签约律师参与“三所联动”调解成功的,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纠纷案件,如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签约律师可以引导双方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三条   签约律师参与“三所联动”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如经“三所联动”调解后仍无法化解,或转化为不适用人民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签约律师须提示和协助人民调解员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通过申请其他解决纠纷的机构调解或通过诉讼渠道化解。

第二十四条  签约师参与“三所联动”调解结束的纠纷案件,应当协助人民调解员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整理建立好书面档案,并进行保存。

 第二十五条  签约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调解活动时,可以制作调解工作的备忘录或者工作记录等工作文件用于备忘。备忘录或者工作记录的内容大致包括:纠纷类别,收案时间,争议焦点,调解的组成人员及调解主持人、调解时间、地点以及调解次数,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结案时间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记载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对调解过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上海市调解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所述的矛盾纠纷分为“一般类”“关注类”“重点类”的,是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颁发的规定确定,并视情况及实时动态进行调整。

一、“一般类”矛盾纠纷。“一般类”矛盾纠纷是指事由较为简单、当事人情绪平稳可控的矛盾纠纷。

二、“关注类”矛盾纠纷。“关注类”矛盾纠纷是指矛盾纠纷事由较为复杂、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关注类”:一是当事人针对同一矛盾纠纷在半年内报警2次及以上的,或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的;二是当事人中有低收入人员、重组家庭(离婚再婚)人员或存在重度残疾、性格孤僻、长期酗酒、无固定工作、持续家暴行为等情况或日常表现的;三是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当事人轻微伤及以上的。

三、“重点类”矛盾纠纷。“重点类”矛盾纠纷是指情况复杂,易引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或“民转刑”案件的,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重点类”:一是当事人针对同一矛盾纠纷在2个月内报警3次及以上的,或有准备实施报复行为的;二是当事人涉及个人极端倾向人员、侵犯人身权利类前科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涉毒人员等身份标签的,或曾因寻衅滋事被治安处罚2次及以上的;三是纠纷过程中出现持械等情节的。

第二十八条  签约律师经街镇领导、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授权而主持“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其调解工作步骤可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制作的相关工作指引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起草、修改,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参与“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时参考。

第三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关于我市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建设新局面的实施意见》

二、《关于推广“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公通字[2023]73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四、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指引编写小组成员:

组长:丁国利,上海勋达律师事务所

成员:吴益清,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

      吴悦蕾: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徐志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郑  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闵宏忻: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