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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创基层司法行政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机制

    日期:2007-09-18     作者:秦力文    阅读:1,435次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司法局了解到,重庆市将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从市司法局发文之日起,重庆市基层的所有司法机关(含区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将在3年内逐步达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据悉,在基层司法所实行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重庆市是全国首创。
这一机制是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下制定出来的。具体就是,按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对确有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支付、政法专款等予以补助。各区县司法行政机构须将各项行政性收费及其他收入足额上缴财政,经费支出根据预算予以保障。根据重庆市各区县的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分类确定最低行政公用经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标准等。
根据以上原则,重庆市将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分为三类,分别为主城区2.8万元至4.8万元/年/人;渝西经济走廊2.3万元至3.8万元/年/人;渝东民族经济区和三峡库区1.8万元至2.8万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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