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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私人银行发展新视角

    日期:2013-12-12     作者:曲峰、杨龙驹[①]

 

(本文由上海律协期货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银行业的全面开放, 私人银行业务正成为商业银行等各类机构关注与竞争的焦点。由于私人银行与信托制度的天然契合,使得信托制度在私人银行领域的运用有着天然优势。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私人银行与信托制度的理论以及我国当前的私人银行业实务,探讨私人银行领域内信托这一新视角的运用。

 

关键字:信托  私人银行  财富管理

 

序言

私人银行业诞生于16世纪的瑞士,专门为那些瑞士商号的富翁们提供资产保护等服务。之后,随着工业革命以及二战后经济复兴,私人银行的服务对象由极为富裕的少数人转向各种类型的高资产净值客户(HNWI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而私人银行业务也成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核心业务,长期以来吸引着全球金融界的持续关注。

相比私人银行业的发展历程,信托制度源于11-13世纪的英国。[②]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2在其后的数百年时间里,这一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成为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信托制度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置财产的制度安排,具有风险隔离、第三方管理、权益重构的特点。这些特点使之天然成为私人银行进行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

 

一、私人银行概述

    探寻私人银行和信托制度之间的天然联系,首先必须了解私人银行的内涵及其发展现状。

(一)私人银行的涵义

对于私人银行的涵义,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Lyn Bicker将私人银行定义为:“为拥有高额净财富的个人提供财富管理、维护的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与商品,以满足个人的需求。”[③]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3美国法律曾给出如下定义:“所谓私人银行,就是向拥有高资产净值的私人客户个别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接受存款、贷款、个人信托、遗嘱处理、资金转移、开立转付账户、在外国银行开立账户,以及其他不向一般公众普遍提供的金融服务。”20055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十条中作出如下定义:“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虽然定义方式尚未统一,但是对于私人银行的特点,各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包括了:第一,服务对象为高资产净值客户;第二,提供针对自然人,从生前到身后的综合化一揽子服务;第三,个性化、定制化程度高;第四,业务保密性强;第五,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高;第六,构成中间业务利润丰厚。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概述

    私人银行业在外国早已有了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但在中国却仍然是全新的领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高收入人群的不断涌现以及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私人银行业在中国悄然兴起。从20059月瑞士友邦银行作为首批境外私人银行代表处进驻上海开始,花旗、德意志银行、巴黎银行等多家外资银行纷纷在中国展开私人银行业务推广活动。2007年以来,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等相继成立私人银行部,推出的产品运作良好、成绩斐然。以工商银行为例,其私人银行部成立于20083月,专为个人资产达到100万美元(或等值800万元人民币)的高资产净值人群提供尊贵化、专业化的服务,内容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遗产安排等领域。20105月,中国农业银行私人银行部成立,作为国内第二家获得银监会颁发独立牌照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等11个省市设立了分部,为客户提供个人财务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私人金融顾问咨询服务、私人增值服务、个人跨境金融咨询与服务等多领域的服务。

   

二、私人银行的业务核心——信托法律关系

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多种类的服务关系,这里既包括银行服务,也包括非银行服务。但就服务关系本身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客户与私人银行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相比起银行界更多的将私人银行称为服务关系,法律界的关注焦点则是法律关系。目前,普遍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信托法律关系。

对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时曾将客户与私人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④]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4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本质就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并为其利益,在授权范围内依指示行事。由此看来,结合私人银行的运营模式,以委托代理关系界定的方式也不失为一种法律逻辑。但是,信托法律关系更能体现私人银行业务的优势与特色。私人银行业务是由专职客户经理和资产管理顾问向高净值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专业化、全方位的长期服务,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在其中发挥着独立的主观能动作用,而不是事事按委托人的意思和授权行事。[⑤]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5私人银行拥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模式与信托法律制度不谋而合。而目前,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说和信托法律关系说都有其存在的基础,法律界在这一问题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由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受到监管限制,尚无针对私人银行的专门立法,对该领域的法律关系界定仍然十分模糊。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信托法》是一部统领性的法,对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的信托制度没有详细的规定。这两方面制度上的缺失,阻碍了信托制度在私人银行业务领域的应用与发展。以国外为例,私人银行对信托制度有着广泛的应用,存在着个人信托、公益信托、遗嘱信托等模式。国外私人银行业多年的经验也说明,信托制度与私人银行的结合是大势所趋。

 

三、私人银行实务中的信托制度运用

    虽然目前对于私人银行业务法律关系的界定仍有争议,但是行业的发展正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从经营主体的角度来看,涉及私人银行业务的主体包括专门性的私人银行机构(private bank)、全能银行的私人银行部、投资银行、家族管家(family office)、独立财务顾问、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从经营范围角度来看,包括了资产管理服务、保险服务、信托服务、税务管理服务、遗产咨询、房地产咨询等。[⑥]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6从金融产品的角度来看,包括了传统的信托、基金、结构性产品、对冲基金、私人股权等金融产品,甚至还提供艺术品投资等特色金融产品。面对复杂的实务领域,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信托制度的运用展开分析。

(一)全能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中的信托关系

当今私人银行业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参与者便是全能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全能银行并未从一开始便涉足该项业务,但是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凭借其显赫的声誉、广泛的经营网络、丰富的经营经验, 尤其是集团内资源共享的便利,全能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迅速达到庞大的规模。2004, 全球10大私人银行机构中, 7家是全能银行。尤其是在中国的私人银行业中,由于长久以来人们对商业银行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较高,使得大型全能商业银行的优势地位更加明显。

在全能银行开展的私人银行业务中,信托类产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由于具有风险隔离、第三方管理、权益重构的优势,信托制度成为私人银行的重要工具,主要被运用于财富转移与保护、财产传承、继承人教育、高端投资等方面。以瑞银集团为例,其提供的私人银行服务中就包括了定制化的信托基金。德意志银行为其私人银行客户提供的信托服务内容则包括了:遗产规划的建立与执行,为家庭成员或其他受益人建立信托基金,在资产评估或物业管理等领域内提供尽职的协助等。一些全能银行甚至针对客户的需求,从定制化的角度出发,开发出了针对艺术品和红酒等特殊投资对象的信托类理财产品。高资产净值客户在财产保护、财富传承等方面的强烈需求,恰恰是信托诞生的基础。在目前这种以商业银行为主要经营主体的私人银行业发展模式下,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必然是私人银行业的发展方向。

(二)信托机构直营私人银行业务

    考察国外成熟的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发现,信托机构早已成为重要的财富管理主体。美国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H.Sitkoff根据金融机构公布的数据研究发现,近年来美国处于信托管理之下的财产总值一直在10,000亿美元以上。由于我国私人银行领域中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信托机构并未涉足到该类业务。近年来随着中融信托组建恒天财富、外贸信托挂牌财富管理中心,定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系私人银行正强势崛起,并向传统的由商业银行主导的私人财富管理格局发起挑战。对于信托机构直接介入私人银行领域,上文中提及的信托本身的优势毫无疑问是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分业经营等诸多限制使得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在私人银行领域中,更多的是充当一个理财产品采购商的角色,这种角色远远无法满足私人银行客户对产品的定制化要求。相反,信托机构作为金融产品生产商,凭借其混业平台优势,能够以生产商的标准去采购金融产品,从而为投资人提供最完整的定制化服务。以上两个原因使信托机构直营私人银行业务成为国内私人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信托机构已经开始积极介入私人银行领域,从幕后到台前开始布局私人银行的包括了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北国投、华润信托等国内信托资产居前的公司。

(三)银信理财合作的信托关系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单独提供的私人银行服务,由于在产品创新机制方面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约,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所能提供的产品除了传统的储蓄、信贷和少数中间业务外,便只剩各类代销产品。这些服务都呈现标准化、格式化的特征,与私人银行业务所强调的个性化要求相去较远,远远无法满足高资产净值客户的需求。而信托公司的优势正在于可以实现个性化定制,从而满足高净值客户的需求。同时,信托公司也存在着以下劣势:第一,经营时间较短,投资理财能力尚待市场验证;第二,分支机构分布尚不广,跨区经营能力有所欠缺;第三,客户尤其是高净值客户信任度较低。

从取长补短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开展合作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发展模式。2008124日,银监会下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确规定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但是,实践中由于信托资产为银行的表外业务,使得银行能够通过银信合作逃避了表内监管的严格规定。因此,为了规范银信合作、防范风险,自2008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定。特别是20111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 http://bank.hexun.com/yjh/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之前对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这一措施大大打击了当前开展银信合作的热情。但是,监管的日趋严格,其根本目的并不是否定银信合作的未来,而是防范和杜绝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当前的风险。因此,该模式的有利作用也是不能忽视,既能增加零售银行产品,又能发挥银行渠道优势,更重要的是,既可以发挥信托产品的多元化特征,又能使信托机制嵌入银行理财中。甚至,我们可以大胆设想,除了当前的银信合作为零售银行客户增加投资产品以外,未来银行与信托合作,甚至可以直接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交易产品,包括直接受托处理遗产信托、公益信托等专门服务。2011年上半年,新的银信合作方式已开始出现,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级投资享固定收益等,这正是对银信合作的新探索。可见,银信合作不论是对银行而言,还是对信托公司而言,都有着巨大的想象空间。

 

四、结语——对未来中国私人银行领域内信托方式运用之展望

    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造就了国内的富裕阶层,为私人银行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基于庞大的高资产净值人群以及他们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有着广大的发展空间。对此,无论是全能银行的信托类产品、信托公司直营私人银行业务还是具有想象空间的新型银信合作,信托必然是私人银行业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机制。

 

 

 

 

 

 

参考文献:

1、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1版。

2、连建辉、孙焕民:《走进私人银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版。

3、李春满主编:《私人银行业务》,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

4、甘功仁,王雪曼:“私人银行业务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2008年第2期。

5、曲喆:“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6、耿丹丹:“私人银行业务法律问题研究”,《金融论坛》,2010年第2期。

7、兰玉玲:“私人银行业务中的信托服务分析”,《求索》,2007年第2期。

8、刘嵘:“银信合作:提升私人银行服务的有效方式”,《福建金融》,2008年第4期。


[①]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1 曲峰,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龙驹,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②]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2 参见,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34页。

[③]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3 Private Banking in Europe , Routledge , 1996.

[④]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4 资料来源:http://www.gov.cn/jrzg/2005-09/30/content_73285.htm

[⑤]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5 甘功仁,王雪曼:“私人银行业务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2008年第2期。

[⑥]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6 参见:连建辉、孙焕民:《走进私人银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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