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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深圳尝试为保护“好心人”立法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11-11-30         阅读:3,677次

 征求意见中的深圳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被称为当地最精简的政府法规

千字“微条例” 如何护义举

【阅读提示】

“好心人”救人免责、鼓励为“好心人”作证、被救助人诬陷敲诈或被刑拘……1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短短1100多字,涵盖了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主要内容。这则被称为深圳近年来最精简的“微条例”,却引起了社会的大反响,也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

惩戒诬陷者

奖励作证人

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等事件屡见报端,“好人难当”、“做好事当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得先拍照”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条款。”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综观世界普遍经验,在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救助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

“深圳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应当将救助行为免责作为条例的核心内容,否则,保护规定也就失去了灵魂。”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表示。

为规避被救助人歪曲事实,《条例》重点设置了举证原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谁负有举证责任,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周成新表示,如果救助人负举证责任,显然将增添救助人在决定是否提供救助时的顾虑,不利于倡导社会互助的美德。

而且,《条例》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除了鼓励,还有惩戒。《条例》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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