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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

    日期:2002-08-2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8,174次
浮动价格、计时收费、协商定价,一种全新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7月起开始在辽宁省实行。
律师行业原执行标准是1992年由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近些年逐渐显露出许多不适应,突出表现在原有收费项目覆盖面过窄,对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等新开辟的服务领域缺少相应的收费标准。同时原标准所规定的收费价格与当前的物价水平及人们的收入水平相差较大,已难以合理体现律师的劳动价值。2000年,国家出台政策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地方收费标准。吉林、上海等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标准。经过一年多的论证,我省终于在7月出台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新标准规定:解答法律咨询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可收20至100元,涉及一般财产关系的每件可收50至200元,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至500元;代写诉讼文书每件50至200元,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100至2000元;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收300至2000元,起诉阶段每件500至3000元,一审案件每件800至5000元;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400至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代理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300至3000元等。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新的收费标准实行浮动价格,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就收费额与当事人进行协商,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更好地维护了律师的正当权益。其二,新标准规定律师在解答法律咨询、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也可实行计时收费,但计时收费每小时最高不得超过500元。该项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便于与国际接轨。另外,新标准考虑到我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规定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收费标准底限收费,或按底限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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