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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视点:律师应有社会责任感

    日期:2003-06-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830次
说起我从事律师职业,正是感慨万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我原是一名医务工作者,荒废医护知识感到可惜。没想到,当律师后,在办理医疗纠纷案时,我的医护知识使我得心应手,现在代理医疗纠纷案已成了我律师业务的特色之一。
1993年,我接手本市一个六龄儿童春节被“飞毛腿”炸伤眼球的伤害赔偿案。当时上海还没有比较完整的伤害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我按照当时的“比照”原则,找到了《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结合运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还根据国际法中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原则,首次提出了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原则。最后徐汇区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我的当事人精神赔偿的要求,判决总计28000元的赔偿金。法官感慨地说,1993年春节,全市儿童共有九只眼睛被“飞毛腿”炸伤,而我的当事人的眼睛是“最值钱的”。
从这个案件中,我悟出一个道理:法律的原则是无情的,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却应是有情的。律师的职责就是要学习领悟这无情的法律,有情地灵活地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的天职就是捍卫法律的公平,公义,而且律师还应有社会责任感。谁能锲而不舍地追求法律的真谛,谁就能干得更好。
上世纪90年代初,沪上发生的涉外投资纠纷案较多,我所办理的第―起涉外投资纠纷案就是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的。这为我办理非诉讼业务打开了一扇门。
办案中我体会到,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国情,许多案件实际上只要经办律师有足够的理论功底和对案件背景的深刻认识,并能操作得当,实际上非诉讼谈判解决纠纷比诉讼解决更能节约成本,维护当事人利益,而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律师办案应有一份社会责任感,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
1995年有一起涉外经济案,中外双方因投资中的设备款和董事会成员人选闹得不可开交,互不相让。我代表的外方已请我拟好了涉外仲裁申请书。我考虑到申请了仲裁,即意味着该企业生产经营全部停止,中外双方的合作从此解体。由于这家企业是普陀区第一家合资企业,普陀区领导也希望尽可能使这家企业的合作继续下去。我得到这个消息后,就及时地召集中外双方坐下来谈判,那一晚,董事会开到半夜,我也陪了大半夜。当夜我拟好了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可行性的意见,将合资企业改为外方出资,另一方经营的合作企业。一场本要燃烧起来的“大火”,被我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稳、准、快地扑灭了。之后我办理的数起中外合资纠纷案都采用非诉讼方法得到了解决。
2002年本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许多当事人求助于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也常找我办理一些争议较大、影响较广的医疗纠纷案。出于一种责任感我又开始受理此类案件。
由于我有学医的背景和多年来采用非诉讼手段办案的经验,在办理上述案件中,我尽量给医患双方讲道理,说服他们运用非诉讼手段或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程序解决问题。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医患双方都满意,又避免了诉讼成本。
在现在医患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为使医患双方减少诉讼成本,我主张在专业律师主持下通过非讼谈判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为使医患双方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消除思想顾虑,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我主张对医疗行为做异地司法鉴定。
回顾十几年的执业生涯,我深深地体会到,当律师不仅仅要有敬业精神,还要有社会责任感。
(作者: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朱勇芳)
摘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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