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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研究会联合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修订意见专题研讨会

    日期:2021-01-15     作者: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于2020年10月21日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在此大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出现有着重大意义。
       上海律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研究会紧密关注立法前沿动态,围绕此热点话题于2020年11月10日晚联合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修订意见线上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庄毅雄律师主持,吴卫明主任,黄春林副主任、委员张丹律师、王展律师、刘昀东律师等参加会议研讨。
       首先,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研究会委员王展律师针对《草案》第二十四条就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规制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见解,认为在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行为以外,还应当对共享等其他行为也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做到个人权利保护与共享方、使用方三者间的利益平衡。随后,庄毅雄副主任、黄春林副主任、张丹律师、王展律师、刘昀东律师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相关平台对个人信息收集、共享、委托等行为的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救济及举证等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及具有争议的难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最后,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吴卫明律师就企业合并分立中的个人信息转移问题,即《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制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吴卫明律师认为《草案》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合并、分立时的告知义务,这容易导致滥用合并分立的方式变相转移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应当设置一定的约束性条款,或者授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细则予以规制。
       最后,本次研讨会主持人庄毅雄律师做了总结。本次研讨会上各位律师各抒己见,讨论热烈,关注问题富有新意和深度。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能够为各位律师在今后的实务中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启发,同时能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的推进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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