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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规定至少一名职工进国企董事会

    日期:2007-10-1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876次
日前,四川省规定省属企业中建立了董事会制度的国有独资公司,至少应有1名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在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职原因进行降职减薪或解约,离职后公司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四川省规定,职工董事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负责,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咨询和考核。同时,职工董事将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于责任。

    为避免职工董事因履职维权遭到企业领导的打击报复,四川省特别要求,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到期的,将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原因降职减薪或解除劳动合同。任职期满后,公司也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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