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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公民的积极叫板——公益诉讼

    日期:2006-11-05     作者:孙云    阅读:3,362次
             为了公众利益,赔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打一场艰难的官司。这种官司,叫公益诉讼。
    近几年,在上海及全国各地,公益诉讼正越来越多地引起公众关注。
    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衡量,每一场公益诉讼对发起人而言无一例外皆是“赔本买卖”。但是公益诉讼的涌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象征,体现着公民意识与责任感,所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可惜的是,目前公益诉讼依然步履维艰。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公益诉讼现状的“一件事”、“一个人”和“一句话”,或许能以小见大吧。
    
1  一件事:“全国牙防组认证”?
    几乎没人不刷牙,牙膏可以说是跟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消费品之一。和很多人一样, 律师陈江也曾对印刷有“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牙膏深信不疑,每次去超市买牙膏,他都会特地挑选印有认证标志的,哪怕它们的价格略贵一些。从牙膏延伸到口香糖,他对乐天等一些口香糖广告中频频出现的“全国牙防组认证”宣传语也逐渐产生了信任感,是否有认证标志,成为他决定购买何种口香糖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但是,几个月前的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很有可能上当受骗了!
    那天,他在新华社主办的新华网上看到一篇报道——《全国牙防组:只有两个人两张办公桌》,细细读完,他对这一标志的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产生了怀疑。他随即查阅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资料,结果大吃一惊:在国家相关的认证机构目录中,根本就没有全国牙防组!这意味着什么?无论是全国牙防组及其常设机构——全国牙防组办公室,抑或其设立的口腔保健用品专家评审委员会,都根本不具备口腔保健品和卫生用品的认证资格,其所谓的“认证”行为完全是依据自己制定的标准在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也是不公开的,既不符合认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全国牙防组有违法认证、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吃惊,继而愤怒,陈江立即去超市买了1瓶印有“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乐天牌木糖醇口香糖,于2月17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上一纸诉状,将生产商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全国牙防组、卫生部以及出售该商品的超市,共同列为被告,要求他们立即清除口香糖包装上印刷的这个标志,停止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
    正如陈江预料,诉讼进行得很不顺利。3月7日,法院发来书面通知,要求他补充提交“全国牙防组和卫生部直接侵权的证据”,否则便不可以将它们列为被告。为收集新的证据,陈江在苦思冥想之后,找到了全国牙防组在上海的两名专家之一,在门诊病房外,从早上一直等到最后一位病人离开,终于获得专家的帮助,围绕他所亲历的认证过程,作了一个简短的采访录音取证。然而,起诉并未因为有了新证据便一帆风顺。昨天,当记者再次问起时,他苦笑着说:“这个案子已经被无限期搁置了。”为什么?他说,知情人私下透露,为慎重起见,法院层层向上级汇报,一直请示到远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不宜受理”,便遵照指示,既不说什么时候受理和开庭,也不出具一份写明“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这个结果令陈江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如果法院快刀斩乱麻,给出一纸裁定书,他至少还有上诉推翻裁定的权利,而现在,他只能被动地等待,等待一个不太可能出现的奇迹。
    尽管他通过起诉讨说法的愿望基本上已经落空,但令人欣慰的是,全国牙防组在他递交诉状后,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当众承认,其认证“不具法定权威性”,认证标志也已经静悄悄地从全国各地的牙膏和口香糖上消失了。现在,每当去超市购物,看到这些没了“全国牙防组认证”字样的牙膏和口香糖,陈江都会暗暗高兴。
    
2  一个人:“完胜”过一回受挫了许多次
    一页,两页,三页……不接电话的时候,总在翻阅各种各样的法律文本和诉讼卷宗——这是记者对吴冬 律师的第一印象。而随着采访的展开,记者对他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又多了几分敬佩。
    4年来,吴冬先后已接手十几起公益诉讼,其中既有中国人起诉中国企业的,也有中国人状告外国企业的,还有外国人告中国企业的。他最早接触公益诉讼是在2003年,他至今清晰地记得,那是春节假期中的一天,他的助理杨艳辉突然打来电话,六神无主地求助道:“我正要飞回厦门老家,但是搞错机场了,飞机即将起飞,这可怎么办啊?”原来,因为没看懂机票上一个代码“PVG”的含义,她按惯例跑到虹桥机场,没想到这次航班的出发地是浦东机场。
    吴冬马上意识到,这很可能并非个案,于是进行了一番调查。原来,当时只有1/3的外地人知道上海有2个机场,而外国人几乎都不知道,再加上不明白“PVG”、“SHA”两组代码的含义,跑错机场的大有人在,为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两个机场之间还专门设置了“摆渡车”救急。
    吴冬认为,乘客尽管也有详细询问了解的责任,但航空公司和机票代理商在售票服务中明显存在重大缺陷:没有使用我国的通用文字。于是,他代表杨艳辉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除要求出售机票给杨艳辉的南方航空公司承担由于退票重新购票产生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求在今后销售的所有机票上,用中文注明出发和到达地。
    他们的公益诉请得到法院的大力支持,不仅请来众多记者旁听庭审过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一审判决南航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又在2003年4月10日向国家民航总局发出了修改机票说明文字的司法建议书。
    仅仅一周后,民航总局就采纳建议,立即向各航空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修改售票网络和打印系统,明确规定在机票的始发、到达地点栏内使用我国通用文字。这可以称得上是公益诉讼中迄今少有的一次大获全胜,被收录进2003年度的最高法院公报中,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通报。
    不过,接下来的官司却不那么顺利,有一些连立案也没能实现,还有一些官司虽然胜诉,处于强势地位的被告单位却在法庭内外摆出两副面孔,在输了官司之后依旧我行我素地坚持错误做法。“这更令人遗憾,”吴冬失望地说,“因为这让公益诉讼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不过,有一点让他十分欣慰,这就是:“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认识、理解和参与到公益诉讼中,这对推动社会实现公平、公正具有长远影响。”
    吴冬已经接手受理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受理的公益诉讼约30起,这30多位当事人有一些共同特点:高学历、高收入、责任感强,而且年纪不大,大多数与36岁的吴冬相仿,有些则只有20岁出头。这不是一个偶然的巧合,吴冬这样解读包括他在内的这群年轻人:“教育让我们明白了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当我们衣食无忧时,人文关怀精神便油然而生,促使带有一些理想主义色彩的热血青年挺身而出。”
    他特别提到了一位令他钦佩的年轻人——林刚。当时,他代表林刚针对中国银行对1元以下的外币定期存款不计利息的做法提起诉讼,虽然诉讼前景很不乐观,但当中行提出庭外和解的希望时,林刚却回答了一句话:“即使败诉,我也希望这次诉讼能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留下一笔。”最终,官司的确输了,吴冬却牢牢记住了这句话,并时常在公益诉讼面临困境的时候以此自勉。
    正是出于这样的使命感,尽管代理这些公益诉讼基本上都是无偿的,吴冬还是义无反顾地花上一个多月,最长甚至2年的时间认真准备每一起诉讼。他坦率地说,“要论经济回报,公益诉讼与受理其他类型的诉讼,或是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本无法相提并论,至于一些旁观者常常质疑的炒作、出名,更不是我所刻意追求的。”但是,公益诉讼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却能带给他精神追求上的高层次满足,这种回报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公益诉讼的路,吴冬还打算一路走下去。
    
3  一句话:“说服法院受理案件总是最难的”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这句话对公益诉讼尤其适用。因为,迈出第一步——说服法院受理案件,总是最难的,往往需要花上比诉讼本身多出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时间和精力,这是包括陈江、吴冬在内几乎所有参与过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和 律师的共同体会。
    公益诉讼的对象往往都是强势企业和政府部门,因此,诉讼时常受到种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无论原告、法官,甚至关注并报道此事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有时都会面临超乎常人想象的压力。
    法律的缺失也成为一种阻力。与欧美一些国家不同,我国对于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尚无明确界定,因此,个别人很难代表广大社会成员发起诉讼,这直接导致一些跨国企业在国外向消费者支付了巨额赔偿,在国内却分文不掏。最明显的对比就是“东芝电脑案”。几年前,东芝公司的一款笔记本电脑因为带有瑕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数据丢失,2名美国消费者在当地发起集团诉讼,10万消费者加入其中,东芝向所有人支付了总价值10亿美元的赔偿。然而在上海,尽管也有消费者希望提起诉讼,最后还是因为诉讼难度极大而不得不撤诉。
    不过有时,公益诉讼的意义却往往会在法庭外体现。比如,2004年10月,上海人陶鑫良和斯伟江状告上海延安路高架道路发展有限公司在虹桥机场设置收费口不合理,导致他们虽未走延安路高架,一样得缴纳15元通行费。虽然在法庭上没有胜诉,上海市政府却在次年2月1日宣布取消收费。
    2005年,河南人李东照和任诚宇状告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横幅侵犯其名誉权,5月1日,龙岗公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当众道歉。
    2001年10月,东南大学2名教师起诉南京市紫金山观景台的建设“破坏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虽然法院没有受理,但南京市政府在2002年2月主动拆除了这一观景台。
    2004年4月,北京记者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宣武支行,要求停止执行其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标准,虽被法院驳回,但工行决定,以前因补卡缴纳100元的其他消费者可以凭交费凭证领取返还款69.2元及相应的利息,北京市发改委则发布专文,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牡丹交通卡换卡、补卡的收费标准为30.8元。
    ……
    这种“曲线成功”的结果令人感慨。为了让普通市民、 律师和法官都能更加从容地对待公益诉讼,近一两年来,法律界人士不断呼吁,从立法层面对公益诉讼加强关注和支持,对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作适当的修改,给公益诉讼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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