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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筹上市安排》看红筹企业A股回归路径及相关要点解析

    日期:2020-05-25     作者:刘涛(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黄青峰(科创板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廖学勇(科创板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18330日,《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意见》”)的发布拉开了红筹企业A股上市的序幕;2020430日,中国证监会又放大招,颁布了《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红筹上市安排》”),在《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创新企业境内上市办法》”)基础上,对红筹企业A股上市的相关要求作出了重大调整,为红筹企业A股回归提供了更广阔的路径和更便利的条件。

已上市红筹企业A股回归市值要求下调

《红筹上市安排》最大的亮点即是调整了《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意见》及《创新企业境内上市办法》中关于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标准,允许市值未达到2,000亿元但超过200亿元的红筹企业A股上市,降低了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门槛。《红筹上市安排》颁布后,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标准如下:



*除科创板及创业板外,境内A股其他上市板块的上市规则尚未规定红筹企业的上市标准,《红筹上市安排》出台后,预计境内A股其他上市板块的上市规则也将配套进行修订,明确红筹企业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标准。

红筹企业A股回归的路径更加宽广

《红筹上市安排》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规则已对红筹企业A股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红筹企业除可以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外,还可以选择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红筹企业未来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方式自主选择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

·         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2019417日,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九号机器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不超过7,040,917A类普通股股票,作为发行CDR的基础股票,九号机器人也因此成为首家申请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截至目前,九号机器人发行存托凭证的申请还在审核过程中。

·           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2020120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CRM)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CRM成为首家A股上市的红筹企业。

·           对于市值低于50亿元的红筹企业(此类红筹企业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我们将另外撰文分析),仍然需要拆除境外架构(股权控制类红筹架构可视情况保留架构)后方可申请A股上市。

明确VIE红筹企业A股回归时征求行业部门意见的实施路径

《红筹上市安排》明确,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

前述规定一方面为VIE红筹企业A股回归设置了明确的实施路径,另一方面也表示将基于企业所在的行业监管、产业政策、外资管理等情况一事一议。

明确红筹企业老股减持等涉及用汇事项方案的报送原则及实施路径

《红筹上市安排》规定,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A股上市,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前述规定一方面为红筹企业存量股份减持预留了实施空间与原则,另一方面也表示中国证监会可以基于届时的行业、外汇、税务、外资等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

红筹企业A股回归行业标准及选取机制

申请在A股上市的红筹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同时,该红筹企业所处行业应当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证监会成立科创产业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且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

红筹企业A股回归的信息披露特别要求

科创板及创业板(创业板的相关规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对红筹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信息披露设置以下特别要求:



*除科创板及创业板外,境内A股其他上市板块的上市规则尚未规定红筹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红筹上市安排》出台后,预计境内A股其他上市板块的规则也将配套进行修订,对红筹企业上市提出细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红筹企业A股回归的审核关注重点

关于居民企业的认定

根据《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的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对于红筹结构企业,因其企业注册地一般会选择开曼、BVI等税收成本较低的地区,如果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税收待遇上或纳税地位上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根据我们对现有案例的观察,监管机构会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红筹企业所执行税率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以及税率差异对红筹企业财务数据的影响程度等问题。

关于境内外规则的协调

红筹企业在中国境内A股上市,除了要遵守注册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当遵守境内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目前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了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总体原则。

根据我们对现有案例的观察,监管机构会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红筹企业是否按照境内法律法规设置了基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是否达到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股利分配制度是否能够保护境内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境内投资者在遭遇纠纷或损失时能否依法维护其自身权益等问题。

关于外汇相关事宜

根据我们对现有案例的观察,监管机构会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红筹企业股权架构搭建过程中是否符合75号文或37号文的相关规定,红筹企业的历次境外融资、境外资金的使用、股权转让、分红、资金的跨境流动是否履行了相应外汇登记/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外汇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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