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退回被吞原卡要收10元手续费一律师不服要打公益官司》追踪:律师退费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07-10-17
作者: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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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退回被吞原卡要收手续费,东莞一律师以存钱是借钱给银行、收手续费不合理为由,告至法庭(详见本报8月2日、8月17日报道)。昨日,该律师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其要求银行退回已缴手续费的请求遭到驳回。对此结果不服,该律师将于近日提起上诉。
这次
官司
的主角之一,是东莞市汉章律师事务所的叶玉斌律师。因为在银行领回被吞的旧银行卡被收取10元手续费,叶律师将银行告上法庭。今年8月16日,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日,叶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万余字的辩护词,力图证明“
存款
实际上储户借钱给银行,而非银行为储户提供服务,因此银行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不合理”。
在15分钟的庭审时间里,储户与银行究竟是借贷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成为争论焦点。在叶律师昨日提供的判决书里,记者看到,一审法院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是否使用银行卡进行相关的金融
交易
、选择哪一家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卡,储户作为消费者具有选择权。而叶律师向发生争议的这家银行提出申请,并取得该行的银行卡,他享受的是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因此,他与银行之间存在的是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同时,银行的收费标准是在没有违反
法律
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且标准制定完成后已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经历了一定期限的公告期。法院以此认定,本案中的银行所制定的关于银行的收费标准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叶律师在申请办卡时,也在协议中签字确认愿意“按照贵行公布执行的金穗借记卡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
因此,法院认为银行为叶律师办理银行卡的挂
失业
务,并向其收取
手续费
的行为,符合双方的书面约定。叶律师起诉要求银行退回手续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