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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立名目乱收费将受处罚

    日期:2006-12-30     作者:林冠华    阅读:5,062次
    《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巧立名目乱收费将受处罚
昨日,省发改厅、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在省政府大楼就明年1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称《办法》和《标准》)进行了通报。《办法》和《标准》的出台将结束海南省没有律师收费标准的历史。

律师收费
有了标准
昨日下午,在省发改厅、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的通报会上,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处长郑学海说,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下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要求,由省发改厅、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成立了起草小组,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郑学海说,长时间以来,海南的律师都是依照1996年省人大出台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职业条例》中的“律师可以协商收费”为标准,全省乃至全国的律师行业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和具体的收费标准。制定《办法》和《标准》就是为了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和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对海南司法行业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从明年1月1日开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符琼芬说,《办法》和《标准》出台后,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刑事、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种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其他的将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另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婚姻、继承;社保待遇或者低保待遇;抚养、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8类案件将禁止风险代理。
办案中,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由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由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查批准。如有违规行为,委托人可拨:66280378(省律师协会)、65919079(省司法厅)、12358(省物价局)电话投诉。

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原则
据记者了解,《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强化了对律师收费的监督检查等。
《办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须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数额;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必须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后签字确认,结算有关费用时,必须出具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办法》明确了律师收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对不履行收费办法和标准,超范围幅度收费,重复、变相收费由价格部门处罚;对不统一收案收费由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另外,《标准》内容确定了各类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起止范围,上下幅度以20%为限,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重大、复杂、疑难和涉外案件,可以超标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标准价的3倍。是否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报省律协和省司法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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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费率为6%;标的额:10万-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费率为5%;标的额:50万-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费率为4%;标的额为:100万-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费率为3%;标的额:500万-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费率为2%;标的额:1000万-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费率为1%;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费率为0.5%;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计时收费:A.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B.上下浮动幅度:20%;
4.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5.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6.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二、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2000元-2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20000元/件;
3.审判阶段(一个审级):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50000元/件;
4.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50000元/件;
5.自诉案件代理2000元-20000元/件;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以上标准,民事部分可以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7.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8.以上各项也可参照以上民事案件计时收费的标准收费;
9.以上标准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以上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2倍(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3倍)。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以重大、复杂、疑难为由要求委托人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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