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的六次交通违章分别为在广安门北滨河路未按禁行标志指示行驶、在府右街违反分道行驶规定、在京 顺路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在闵庄超速、在广义街违规停车、在广安门外大街未按指示交通标志行驶。为此,宋先生共交纳了900元罚款,并被扣5分。宋先生认为西城交通支队六部口队对他的处罚缺乏依据,并存在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的“执法陷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撤销处罚。
法院认为,宋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而此案中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六部口队依据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适用简易程序对宋先生的六次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所作的被诉处罚决定正确且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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