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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新规简介

    日期:2021-10-08     作者:王永亮(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249号令)颁布,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失效。食品进出口行业对于这部署令的最新内容,应当提前了解,加强学习,为后续的合规经营做好准备。本文分享我自己的学习体会。

249号令主要增加了如下主要内容:

一、 明确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扩大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范围。作为特殊的商品,食品进口后,生产经营者不能撒手不管,海关对于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后续监管。比如,食品进口商必须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等等。不会建账的进口商不再是好的进口商

249号令所称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以及相关人员等。与原有的规定相比,249号令增加了“相关人员等”的规定,明确个人有可能被认定为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明确进出口食品的质量标准。249号令除了中国的国内法与国家标准之外,明确进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应当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论在进口还是出口活动中,均应坚持贸易国约定优先的原则,存在国际条约、协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与协定。没有国际条约或者协定的,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与国家标准。

此外,在出口食品质量标准方面,强调了持续合规的原则,这就排除了食品行业仅仅按照进口国标准代工生产的可能。249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曾经碰到企业咨询,产品全部出口欧洲,欧洲客户有特殊的配方要求,但这样的配方不符合中国的食品标准,能否生产?从249号令来看,应该是不可以的,出口食品要在生产、加工、贮存这些离境前的环节就必须持续符合中国法律。可能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原规定第二十二条中“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海关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的内容被从249号令中删除。

三、 明确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评估和审查的条件与程序。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企业来说,249号令之后,中国海关更加趋于动态的管理。获得注册和备案之后,海关总署仍将对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进行审查评估。249号令之后,这种审查评估变得有章可循。中国进口商应该实时关注审查评估的结果,密切关注海关总署企业名单的更新。

四、 明确了进口食品海关现场查验的标准和程序。与以往的规定相比,249号令直接吸收了很多检验检疫的规定,对现场查验的标准做出了明确。比如,对于食品的中文标签,除了一般性的通用规定之外,还对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保健食品以及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做出了特别的具体规定。把所有的操作细节都写在纸面上,有利于增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定的透明度。

五、 明确了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口的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249号令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自此,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有了一个正式的进口依据。

六、 明确海关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稽查与核查的权力。249号令将海关的职权从“监督、检查”转为稽查、核查,从而明确了海关监管的程序和依据。海关如何开展稽查与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原有的海关“监督、检查”的规定,容易形成认识上的分歧,海关的执法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新规的出台,预示着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监督力度的加强,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重视249号令带来的海关执法方式变化。

七、 明确了过境食品海关监管规则。249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 过境食品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过境食品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八、 赋予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复验的权利。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除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等三种例外情形外,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可以申请复验。从权利救济与保障来说,这当然是一种进步。但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可能遗漏了提出异议的期限。我个人认为,异议应当设定明确的提出期限。

随着新规的实施,更多的具体问题会逐渐显现出来,我们会及时总结学习,不断与大家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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