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立法保护消费者的经验值得借鉴
日期:2007-09-14
作者:在线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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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典的体验式购物中,宜家家居能让消费者感受到被商家所尊重。他们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和自主消费,这是瑞典社会一贯对消费者尊重的表现。
早在上世纪70年代,瑞典法律已经开始关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且立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瑞典法律认为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总是会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超级定价能力对消费者实施影响,而消费者由于时间、经验、知识结构所限,在消费时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直接的行政干预给予他们保护。法律立法保护的是消费的整体利益,同时这被认为是重要的社会伦理标准。
瑞典是一个崇尚自由竞争经济的国家,瑞典作为一个小国,依赖国际贸易,考虑到海外竞争对国家的影响非常大,早在入欧盟之前,瑞典的许多法律就已经超过了欧盟的标准。而欧盟的竞争法就是以瑞典1990年的竞争法为蓝本的。瑞典相信竞争是利用有限资源、促进经济和福利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竞争能带来更好的服务和价格,因而更有利于消费者。但是竞争必须在平等条件下进行,必须使新的市场竞争者能参与到市场中来,因此任何价格联盟或市场垄断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充分的市场竞争使许多中小企业有机会与大企业分享市场,瑞典的中小企业往往是某一行业中、某一领域内专项产品的领跑者,他们运用自己的研发能力,在市场中找到自己小而精的位置所在,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也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类似我国在协会的带领下集体涨价的事情在瑞典会被认为是价格同盟而受到制裁。
瑞典早在1960年已立法保护消费者,立法者假设个人消费者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总是处于弱势,缺少讨价还价的经验,缺少理解合同条款的相应知识。一旦与企业发生争端,他们总是缺少相应的知识寻找保护自己的武器和规则,因此必须为普通消费者建立一个保护体系。这体系包含了对企业的强制性条款、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信息传授、对合同标准格式的限定,与各种消费者组织的合作等等。即立法的宗旨是强制性地有利于消费者。因此,在瑞典的电视广告中,是禁止在电视中进行针对儿童的市场营销活动;对年轻人、失业者、残疾人和外来移民的特殊需要有必须给予特别关注。强调产品安全在制造、进口、批发、零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
再完善的服务也会有起争端的时候,在国内最怕就是买到了问题产品要耗时费力地去退,个人得赔上大量的时间精力来解决问题。瑞典的消费者管理局和消费者巡视官制度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在瑞典消费者管理局和消费者巡视员共同组成了为消费者事物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咨询中心。消费者管理局的主任也是消费者巡视员,专门负责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律事物。
消费者管理局的工作是帮助家庭尽可能好地利用家庭财产和其他资源,关注因为社会和经济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和由于年龄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消费者。他们从不认为自己是仅仅在帮助个体消费者,他们自豪于自己的使命是保护与市场问题的商品与不公平服务相关的全体消费者的利益。在全国范围内,大约有240个地区的消费者中心,大约90%的全国人口在其覆盖之下。
消费者巡视员的权利更大,他还被授权对违反市场法的企业采取法律行动,能够代表整体消费者的利益进行诉讼。他还可以协助法庭发展判例,采用英美法系的瑞典,案例的作用相当于补充立法。在没有争议的案件中,消费者巡视员可以发布带有行政罚款的禁止令。他们发布的禁止令主要涉及容易引起误导的价格价格比较、未经证实或夸大的表述、价格信息的缺失、二手车质量信息的缺失等。由于全职专业消费者巡视员的介入,消费者个人无须耗费许多精力,而他们的专业素养使得很大比例的争端都在企业同意作出必要修正后结案,只有很少一部分上升到法庭判决。这种专业人员的设置,使普通消费者在利益遭受损害以后,得到一个简便快捷经济的获得救济、得到正义的解决争端手段,将大量的矛盾化解于基层阶段,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