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还清 即变为城市公路,应免费通行
李劲松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3月8日下午,他驱车行经高速公路前往首都机场时,在高速路收费口被被告工作人员“强迫”收取10元“过路费”。3月10日,他从公开资料中查询得知,首都机场高速路从1993年开始收费,修建这条公路的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是11.65亿元。该高速公路是由北京市与交通部于1993年合资修建的,前者使用市财政资金,后者则“赞助”车辆购置附加费。这两项均为国家财政出资。其后,北京市将路权划拨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独享这条公路的收费利益。
按照北京市交通部门提供的数字“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6579万辆,年收入3.5亿元”计算,首都机场高速路至2005年底收入已超过20亿元,早已偿还完11.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
“按照规定,高速公路贷款修建,收费还贷,贷款还清即变为城市公路,免费通行。”李劲松指出,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据此他认为,首发公司至今仍在高速路上设置挡杆儿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违反了相关规定。其收取的1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0年经营权,要收到2023年
1993年建成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从开始收费至今,已经14年了。“按照国务院批文,我们有30年经营权,至少要收到2023年。”昨天下午,首发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计委办公厅2002年3月12日下发的《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考虑到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时已对机场高速路收费年限作了承诺,因此,机场高速路收费年限可暂不调整。”根据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上市时的承诺,机场高速路收费经营年限为30年。
对于“30年的经营权”是根据什么确定的?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位负责人说:“根据1993年的车流量,公司经过换算,得出了一个经营期限,大约为30年,后来这个算法被通过了。”据了解,当时车辆是非常少的,从2003年开始,北京轿车增长开始井喷。
三份司法建议函,至今石沉大海
昨天,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2005年,朝阳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发现机场高速收费的合理性存在一定问题。同年8月,法院分别向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改委以及首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收费问题进行研究和改进,同时建议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等。在司法建议函的最后,法院希望三家单位能对司法建议认真研究,并将相关整改情况及时函告该院。“目前三家单位还没有回应!”昨天,朝阳法院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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