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因为心中有爱
日期:2007-03-30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4,885次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用法制去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近两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动全市8000多名执业律师参与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上海律师界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上海市180家律师事务所先后与社区签约,担当起“居民身边的社区律师”,到264位律师组成“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再到成立“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研究会”,确立律师服务社区的工作机制,上海律师正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正在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上海律师参与的社会公益活动有11项之多,分别涉及社区服务、老年维权、未成年人维权、妇女维权、消费者维权、动拆迁法律服务、红十字会志愿者、法律援助、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讲座等,每年为数以万计的市民提供各类法律援助。
“要运用法律资源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努力维护社区稳定;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让普通老百姓能‘请得到、请得起、信得过律师。’”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专业研究会副主任徐晓青信心十足地说:“构建和谐社会和市民百姓的两个需要,为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服务提供了广阔舞台。”
法援故事
一封特殊的司法建议书
2006年8月29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意外”地收到一份发自黄浦区人民的法院的司法建议书。
在人们的印象中,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一般都是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性的意见。而那天这份司法建议书却是另一番内容:该建议书建议区法律援助中心表扬胡富强等律师。法院认为“胡律师在该法律援助案件中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切实依法维护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案件及时、公正审判,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起了重要的作用”。
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10月17日晚,本市居民周某在家中与朋友饮酒后一同外出,途径本市小石桥街、中华路口处时,与康某发生争执,最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周某一时冲动将对方殴打致伤。后经公安局机关损伤伤残鉴定,对方构成轻伤。
嗣后,黄浦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黄浦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康某则向黄浦区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2958元。
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周某系低保人员的情况,让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为被告人周某指定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胡富强律师、胡弘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胡富强和胡弘律师,冒着酷暑,全面了解案卷资料并赶赴实地进行现场调查,提出了四点主要辩护意见:1、周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且康某的伤势可能并非周某直接造成;2、周某对康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大;3、周某实施伤害行为纯属偶然,且事后悔过态度良好;4、康某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两位律师建议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上海市高级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若干意见》,对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律师的辩护有理有节,但仅仅凭一番话语并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康某依然坚持要周某赔偿其损失,只是愿意在赔偿金额上做些让步。经过法庭调解,康某最后表示要周某赔偿人民币7000元,并要一次性支付。但是这对周某而言仍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所以双方仍是话不投机,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随着调解陷入困境,双方的对立情绪日趋强烈。因康某也是低保人员,因为这次受伤所负担的医疗、护理费用等已经超过了承受能力,因长期拿不到赔偿让其极其不满,扬言得不到赔偿就要周某坐牢,如果法院从轻处理周某,他就要再次到处上访,直至去北京。周某得知后也产生了强烈的对抗情绪,表示如果因交不出赔偿金就入狱的话,他出狱后一定要找康某报复。
胡富强律师,深感问题的严重性。为了尽快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不辞辛苦做了大量的解释和劝导,尤其对于周某因为不懂法而产生的错误观念进行了反复细致的说理,终于使得周某稳定了情绪,表示愿意赔偿并想办法筹借赔偿金。
后周某又表示其经济能力有限又一时无法筹借到赔偿金,希望能够以分期付款等方式解决。但康某认为这种方式不易执行,不同意采用,坚持要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法庭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重新开庭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后康某终于同意只要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但要一次性支付。但是周某表示其失业在家,妻子是没有工作的外来妹,小孩才5岁,一家人每月只靠几百元低保费生活,其父母系农民且经济困难,又无处筹借赔偿金,实在难以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胡富强律师出于化解矛盾的目的,主动为周某垫付了这5000元,从而使这起由一般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
最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反映出了律师娴熟地运用法律的技能,同时折射出律师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胡律师是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研究会的成员之一,他的行为只是上海8000多名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的一个缩影。在过去的一年里,上海律师志愿团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多达10143件,代理案件87件,结案20件,律师开展法律援助,解答市民法律咨询22262件。
今年,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研究会将在市律师协会的领导下,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届时,我们将会在更多的领域、在更多市民百姓需要的地方,看到他们忙碌的身影。
记者 葛子长
相关资料
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委员会一季度工作回顾
●2007年1月14日,岳文辉、张善美等律师参加了“央视二台《为您服务·安居行动》十城市大型电视公益活动—安居行动·法律服务专场”现场法律咨询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1月15日,市律协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研究会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配合市政协进行法律援助进社区的调研,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在本市郊县设立村委会法律援助联系点、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骨干律师管理办法》、联合编写《法律援助办案指南》、共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全面建立合作机制;
●2007年1月22日,岳文辉、浦泽幸、廖佩娟、李鸿、毛国平、吕琰等律师参加了“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座谈会”,其中岳文辉、廖佩娟律师做的高质量交流发言,获得上海市总工会领导的肯定;
●2007年1月25日,研究会与本报合办的《律师之窗·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双月刊》,正式创刊,在业内和社会上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2007年3月15日,李小华律师接受“东方法治”网的邀请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相关法律课题进行了网上咨询,获得好评;
●2007年3月23日,研究会副主任岳文辉律师等与市第二中级法院副院长阮忠良、研究室刘力等就联合编写《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一)———相邻、物业篇》一事进行了具体安排;
●2007年3月24日,在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岳文辉律师递交的《关于在“新任执业律师培训班中增设法律援助实务课程》的提案引起市律协领导的高度重视。
相关链接
本市法律援助凸显五大亮点
随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实施,上海法律援助工作正凸现五大亮点:
放宽了受援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
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
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根据本市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拓展了公民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因见义勇为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
为了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给予见义勇为者以更多的支持,上海对见义勇为者取消了经济条件审查,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情况紧急可获得先行援助
针对有些法律援助申请人,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其合法权益失去法律的保护,本市规定了“先行援助”制度,即“诉讼或者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援助。”
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的时限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的工作效率,使申请人及时得到审批决定,《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妍
律师文苑
大律师的气质
翟建
外界形容大律师的气质往往会有这样的形容:具有冷峻的仪表、细密的论证、滔滔的雄辩。然而,在我看来,大律师实质为律师中的大师,须具备两项特殊气质。
首先是智慧。我所称之智慧,绝非那些善于心计的小聪明,而是律师立世的大谋略,须有世界主义的眼界和胸怀,又有中国特色的认知和测度。既要接受现实的藩篱,又要有推动个案的理想。由此,如果律师只津津乐道于某一场诉讼的胜利,而不是把自己的律师生涯与中国的法治进程融合在一起,使自己的才华去促进社会进步的,那其仅仅是律师而已,与大师相去甚远。
其次是脱俗。对海选,我心灵深处往往会生起忧虑,此源于我人生中接受的一次教悔。四年前,我驱车进藏,行游在西藏高原,朝拜了大昭寺,有幸听一僧人说教,此僧人仅20来岁,其面目清朗,但心定自若,言辞坦然。他告诉众人:佛所称其大者,并不是指那些化大钱献祭的香客。惟能抛弃浮俗,修得菩提,有大慈悲,大智慧的大彻大悟者,方能进入净堂。
我心灵受其震憾,以此演绎,我常警示自己,要成为名符其实的大律师,须戒其浮夸,去其虚环,破其泡沫。我更相信,在全市近8000名执业律师中,不乏低调、唯实的 “大律师”,他们并不在候选人之中,我对他们怀有深深的敬意。
我们今天的社会环境,不仅为律师提供了参与社会的舞台,确也有掣肘大律师产生的污浊,舆论亦有不当诱导。一个人只要一等到律师执照,就自以为人生的成功,完全沉浸在冗长而虚浮的称颂中,把律师执业与金钱,甚至于奢华的生活方式联系起来,全然没有失败的准备。
从律师到大律师是一种砺炼,在人生层次上是一种修身和养性的结果。她一定在苦难中失望过,在引诱下困惑过,在胜利后迷茫过,在失败中悲愤过,然则能省而觉悟。故大律师才能才华横溢,而且品行端正,深谙法律,理性冷静,往往刻求而不得。
最后我以“厚德载物———几于道”,谨呈给大家共勉。
(作者系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届“东方大律师”获得者)
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