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细节,改变案件性质——记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李庆律师
日期:2006-10-25
作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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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可以充满乐趣,它的乐趣就在于发现,发现那些被忽视了的细节,这些细节足以改变一个案件的性质,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从业20年,李庆就在做这样的刑辩
律师。昨天,记者采访了上海市中信正义
律师事务所李庆
律师。
老板克扣工资
小王姑娘今年19岁,在一家摄影公司打工。满一个月后,老板告诉她,这个月是没有工资的,因为她还在试用期。小王的家庭非常困难,得知一个月白干,小王非常气愤,看到老板将一只拎包放在沙发上,便趁老板不备抽出了里面的钱包。小王离开公司后越想越不安,就到摄影公司对面的快餐店里给老板写了封信,说明钱包是自己拿的,原因是老板不公道。信请快餐店的服务员交给了老板。小王回到家里,父母知道后,马上让小王去自首。
姑娘有自首情节
小王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小王已构成盗窃,应当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庆为她辩护,他说,盗窃的定性没错,但在这个案件中,小王是初犯,还有自首表现;更重要的是,公诉人忽视了一个关键细节——案件的被害人有过错。试用员工应当发工资,但老板随意克扣工资,是引发犯罪的导火索。建议法庭重新量刑。最后,法庭依法判决小王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拔刀为了扔刀
“小黄拔出了刀,然后把刀扔在了地上,刀的前面是警车,没有人。小黄拔刀是为了扔刀以减轻罪行,而不是为了袭警,因此妨害公务罪不成立。”李庆的辩护最后被法官采纳,小黄被判无罪。
大学生小黄是少数民族,有佩刀的习俗。一天,他在小饭店为琐事跟人发生纠纷。警察来了,小黄觉得身上佩刀面对警察不合适,就打算拔刀后扔刀。在拔和扔的一瞬间,小黄身后的警察以为他要袭警。小黄因此以妨害公务罪被提起公诉。
李庆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发现有5位证人证明小黄拔刀袭警。但这些笔录中的说法不是互相矛盾,就是模糊不清,李庆认为疑点颇多。李庆重新向这5个人取证,一个关键的细节是:小黄拔刀的时候他的面前是警车,而不是警察。一个细节彻底改变了案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