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规定:擅自动用救灾物资者将追究刑责
日期:2007-10-31
作者: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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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正式出台。《细则》中明确规定,擅自动用救灾物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对救灾储备物资的订货与采购、接收与入库、调拨与出库、使用与回收及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做了规定。要求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细则》中规定:遇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时,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财政和发改委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紧急采购,确定与有关生产厂家商定签订紧急购货协议。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与使用须严格履行逐级审批手续;由受灾市、县(区)民政部门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出现擅自动用、馈赠、出售、出借、交换救灾储备物资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