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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为法官和律师立“规矩”

    日期:2007-11-06     作者:中国镇江    阅读:1,603次
    

日前,扬中市司法部门出台《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法律工作者关系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辩护的若干规定》,有效遏制法官和律师、法律工作者关系错位导致的“权力寻租”以及“黑律师”“土律师”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行为。

为了预防和避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现象的发生,《意见》对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并建立健全特殊关系登记备案制、法官办案分案机制和回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注重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意见》还要求法官和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不得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乔迁新居之机行不正常的业外交往活动。

针对一些“黑律师”“土律师”现象,《规定》加大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的力度,进一步对公民代理、辩护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代理、辩护主体,并着重就司法人员及其亲属从事公民代理、辩护的条件作了严格界定。在公民代理、辩护过程中,规定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他人财物。对蔑视哄闹法庭、谩骂法官和侮辱对方当事人等14种情形,法院、检察院可依职权不予准许或取消其资格。同时,健全监督机制。一方面,要求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必须提交委托书、书面承诺、相关证明等。另一方面,赋予对方诉讼参与人异议权,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违规从事公民代理、辩护等活动的行为人,将停止其诉讼活动,并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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