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和公司法的修订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多。
“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缺陷,以及公司法律生活的复杂与多变,即便是修订后的公司法也不能穷尽公司实践中的所有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诸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并轨、集团公司的法律规制等,需要进一步立法加以解决。”奚晓明说,对那些公司法已经作出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实务操作标准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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