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志实施新办法拒绝提供资料者受罚
日期:2007-09-06
作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丘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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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施行,北京市第二轮的修志工作正式启动。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此次北京地方志的修订将为提供地方志相关材料的个人提供报酬奖励,同时对那些拒不提供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还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据了解,办法实施之前,北京市的地方志修志工作一直没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修志工作单纯地依靠行政命令组织编纂,因此一直存在着主观性强、随意性大、承编单位修志职责不落实、社会各界参与力度不够等多方面问题。为此,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充分考虑了北京的地方特点,规范了修志工作中政府的职能,明确了社会责任。与以往相比,办法首次明确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但“不合作”的单位也将受到相应惩罚:“有关单位如果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