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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忙”,嫌疑人为啥说“不”

    日期:2007-06-01     作者:李明耀 杨帆    阅读:1,689次
     律师“好心”暗示嫌疑人改变相关供述,却被其断然拒绝;面对检察官的提审,该嫌疑人明确表示:坚持原来的供述,配合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真相,服从法律的判决。自2006年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用“初查精确,立案准确,结案正确”来规范办案全过程以来,这样的“怪事”就时有发生。办案人员以扎实的证据服人,以人性的关怀感人,使该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大案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数均有大幅提高;而翻供翻证率、上诉率、投诉率均明显下降。


“初查精确”----筛选出最有价值的线索

所谓“初查精确”,即评估线索、初查案件要精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选准切口,精确“出击”。针对举报逐年减少、初查成案率不高以及侦查资源浪费较大的状况,扬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专门成立了“线索评估小组”,从线索来源、举报内容到成案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慎重甄别,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作为初查对象,并进一步研究分析,选准突破口。

今年年初,在初查江苏网络通讯集团公司扬州分公司总经理在通讯建设工程中收受贿赂的案件线索时,“线索评估小组”在将该线索定为初查对象之后,精心研究侦查方案,充分估计全案局势,将“查明单位受贿问题”作为切口,在嫌疑人放松警惕的情况下,迅速收集有价值的信息,同时从银行调集该单位的往来账目,从而确定出下一步的主攻方向。最终,办案人员一举挖出了包括该公司总经理在内的4人窝串案件。

“立案准确”----该出手时就出手

所谓“立案准确”,即在“初查精确”的基础上,作出准确判断,果断采取立案措施。对于达到立案条件的线索,立即作出立案决定,及时掌握立案时机;对于基础证据已经到位,但还没有完全达到立案条件的,则从查案工作的需要出发,对案件发展进行准确预测,作出风险立案决定。去年,扬州市检察院在侦查扬州市航道处原处长刘某涉嫌受贿一案时,在决定立案的时候,刘某只有二三万元的问题。通过准确分析案件的发展趋势,结合多方收集的案件信息,该院果断作出了风险立案决定。立案后,该院加大审讯力度,加强外围查证,最终查实了刘某受贿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结案正确”----办案就要办成铁案

采访时,记者在扬州市检察院反贪局看到这样一组数据:2006年,立案、结案率为95%;2007年前4个月,该市反贪部门的立案数已经达到去年的40%,并且没有一起案件撤案;经侦查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而且被告人服判率较高,2006年一审上诉率仅为12%。

该院检察长王方林对记者说,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反贪部门的办案人员视办案质量为侦查工作的灵魂。为了做到“结案正确”,案件侦查期间,在坚持做到快捷高效的同时,办案人员正确把握程序,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运用谋略,强化侦查措施,收集完善证据,并且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密切配合,将侦查工作前伸后延,打牢证据基础,形成证据体系,从而将案件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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