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本市某律师 事务所 主任高某向李某和辛某分别借了2万元和7.1万元。2002年,高某与妻子离婚后,这笔欠款被判由高某负担,可是高某一拖再拖,过了两年多也没还钱。2006年4月6日,高某被起诉要求还债,熟悉 法律 的高某以“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李沧法院对此案一审后认为,高某与妻子 离婚 时,法院于2004年4月10日判决高某承担债务,所以两年还款期限应从2004年4月10日开始计算,因此该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高某应偿还债权人欠款共计9.1万元。一审判决后,高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李沧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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