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追溯到2004年7月27日,不满13岁的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由于赵力宝“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法院只判决他的家人向被害人赔偿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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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这个话题,正方浙江二队李冰冰、丁兴、罗弘韬3位律师与反方上海二队孙彬彬、马赛、周乐多3位律师展开辩论。
正方总观点:在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适当下调
正方观点之一:一个14岁少女的纯洁和健康,一个母亲最宝贵的生命,只换来施害人一年半的劳教和有限的赔偿,是法律“合法”地制造了这种情况,这种处罚不足以安抚和补偿受害人,应当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以有效地遏制犯罪低龄化的趋势。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是上世纪70年代确立的,难道一定还要固守30年前的标准吗?在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的形势下,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普遍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英国、我国澳门也已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纳入议事日程。
正方观点之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里,很多少年犯在痛哭流涕,决意悔过自新,这难道不是一种最好的教育吗?刑法本身具有教育功能,通过刑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进行关怀,难道就不是一种良策吗?因此,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青少年认识到行为将要发生的法律后果。
正方观点之三:家庭、社会的引导和关爱固然重要,但有效地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不更能让人刻骨铭心吗?社会在呼吁与时俱进,刑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在加强对未成年人良知教育、行为引导的同时,通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去适应时代的变化,更能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当越来越多的问题少年在社会中游荡,当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懂得利用刑事责任年龄去逃避法律的惩处,首先要做的是唤醒,唤醒未成年人对法律的尊重和畏惧。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直接有效的唤醒方式。
反方总观点: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条款是无须修订的,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另有良策
反方观点之一: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是否等于心智成熟?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我们看到的恰恰是在面对良莠不齐的知识和诱惑时,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没有随着生理的早熟而早熟。家庭、学校、社会应当承担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责任,通过粗暴的刑法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实质上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严重的不负责任。刑法是社会防卫最后的最为严厉的一种手段,重刑、苛政从来都不是治理犯罪的良策,刑法制度的轻型化和社会管教的人性化才是发展的趋势,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当采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反方观点之二:手握刑法“大刀”,并非治病救人的良药。在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出自溺爱型家庭的犯罪青少年占27%,出自离异型家庭的占19%,辍学、失学的占34%,这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不能把责任完全推到未成年人身上,不能通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对他们进行惩罚了事。
反方观点之三:信奉刑法万能主义,认为利用刑法就能解决社会问题,这实际上是舍本逐末。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是一个将社会责任推向孩子的不负责任的做法。如果一个国家不去反思社会问题,不去反思教育问题,不去依靠更有效的手段,渐渐依赖于刑法去解决社会矛盾,这将会是怎样一种局面!本报记者徐亢美顾一琼整理
《江浙沪律师大撞击》下期预告
今晚,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将播出《江浙沪律师大撞击》第四场节目,“撞击”话题为:网上私自通缉小偷,可以吗?本报将于明日摘要刊出节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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