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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手机后归还 律师称仍然构成盗窃罪

    日期:2007-08-27     作者:新浪网    阅读:2,127次
    "上卫生间不到10分钟,4000元的新手机就不见了。"8月26日,银川市的陈某拨打110报警。

8月26日零时50分许,在银川市兴庆区某歌厅做领班的陈某下班后,约同事园园(化名)交代工作。期间,陈某去了趟卫生间,回来后发现放在桌上的手机不见了。

报警后,陈某怀疑园园有盗窃嫌疑,便来到园园住处。在民警的帮助下,陈某找到园园,但园园不承认盗窃事实。陈某告诉民警,其手机设了密码,别人无法使用。陈某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发现手机确实在园园身上。园园说,她看到陈某手机款式新、功能全,便动了偷窃的念头。随后,园园将手机还给了陈某。

律师说法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宁众律师事务所罗少忠律师:园园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5000元至 2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即使园园将手机还给陈某,其行为依然构成盗窃罪。归还手机只能作为量刑过程中,对其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一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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