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傍名牌”现象
日期:2008-02-20
作者: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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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上午,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作了题为《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讲话。山东省委副书记刘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参加会议。
曹建明在讲话中回顾了自2001年在上海召开首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取得的重大进展。他说,回顾七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鲜明的特点是审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最显著的成就是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最突出的标志是经受住了加入世贸组织的考验和基本适应了国家发展需要。
据悉,本次会议将部署贯彻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北京、广东、江苏、上海、山东等10个高中级人民法院还将与同行交流他们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经验。
最高法院要求不得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记者19日从正在山东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决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
“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曹建明说,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既把那些能够准确反映商标驰名状况的因素“筛选”出来,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
最高法院要求,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可以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适当增强审判监督的主动性。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针对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傍名牌”的不正当手段,造成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案件增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日已通过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着重就此类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即将发布实施。
另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水平,可以采取聘任技术专家陪审等多种形式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最近7年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结数年均增长约58%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大幅增长。2001年-2007年,中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34件,年均增长57.96%,增幅高于整体知识产权案件一倍多。这是记者19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中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坚定的。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维护中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
“知识产权审判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积极服务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激励和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曹建明说。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要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既不片面夸大国家利益,搞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又要防止因国内外各方面的各种压力而影响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要正确处理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公正司法。要正确处理好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保护其实体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时提出,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合同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商标、商号、商业外观、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依法积极慎重适用诉前临时措施,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
最高法院鼓励积极探索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进行专业评估,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据悉,2001年至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不断提高,一审结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7.21%。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傍名牌”现象
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傍名牌”的不正当手段,造成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案件增多。记者19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通过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着重就此类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即将发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说,近年来,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较受社会关注,其中一些俗称“傍名牌”之类的现象对于
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为正确审理这类权利冲突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通过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着重就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即将发布实施。
曹建明介绍说,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对这类纠纷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除此之外,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这类权利冲突案件时,要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有工商登记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最高法: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撤诉率达到一半以上
记者19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2001年至2007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不断提高,一审结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7.2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说,2001年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都达到22%以上,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6439件和15988件,再审案件386件和417件。一审结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上诉率由25.72%下降到16.47%,二审改判发回率由25.4%下降到15.33%,再审率由4%下降到0.22%,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7.21%。这些案件已覆盖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领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赢得各方面的充分信赖。
曹建明说,各级法院加强了知识产权诉讼调解,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裁决争议、化解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在部署今后的知识产权工作时要求,要依法积极慎重适用诉前临时措施。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
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19日在济南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
院长曹建明介绍说,包括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内的诉前临时措施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救济制度。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应当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以弥补以及执行预期。可以用金钱补偿或者能够用金钱合理地量化补偿数额,且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的,一般不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要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曹建明说,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要依法积极受理,并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临时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以切实有效地遏制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最高法院:专利案件要注重聘任技术专家陪审
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深邃复杂,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最高法院要求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水平,可以采取聘任技术专家陪审等多种形式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这是记者19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
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体现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水平的高低。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要求,各有关法院必须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可以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措施。要积极探索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的途径,可以适当鼓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
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在涉外案件中也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但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规范技术鉴定问题,只有对于穷尽其他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事实才需要委托鉴定,鉴定对象也应当是当事人确有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并要加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最高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
最高法院鼓励积极探索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进行专业评估,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19日在济南召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
成本,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责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民事责任。凡一审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一般应当判决停止侵害,并尽可能在主文中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要依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有关赔偿计算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适用法定赔偿时要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特别是对于涉及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网络和音像等文化市场的实际交易状况,恰当地体现出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既不能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名不合理地提高赔偿数额,也不能片面强调适度保护而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对涉及赔偿确定的使用费、版税、损失额和非法获利额等,引导当事人运用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