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我省共有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0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1个历史文化街区。具有深刻文化内涵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是我省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强大支撑。
针对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区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条例(草案)》作出了多项规定:即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人和产权人的义务;规定了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改变用途或者进行产权转让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条例(草案)》明确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有:擅自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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