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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监禁刑改造外来轻度犯罪人员

    日期:2007-09-24     作者:胡哲南 通讯员童超    阅读:2,018次
    )“判缓刑是意外也是惊喜,感谢法官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一个改错的机会。”昨天,在永康某企业从事模具铸造的贵州籍务工人员张某说。为了给被殴打的弟弟报仇,张某打人致重伤。为挽救张某,法官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据了解,自2006年以来,永康法院对58名外来罪犯判处缓刑,经过教育、改造,无一重新犯罪,成功挽救了一批偶犯、初犯的外来民工。
    家住贵州省镇远县的张某,是企业的业务顶梁柱,深受老板器重。不久前,为了给被别人殴打的弟弟报仇,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冲动过后,在被害人鲜血流出的一刹那,张某傻了眼,后悔不迭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法庭上,张某向法官递交了悔过书,请求法官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张某2002年到永康后,一直在某企业工作,成了厂里的业务骨干,给企业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为挽救张某,法官找来企业老板朱某一起商定监管方案,由企业对朱某的工作生活进行监督。考虑到张某的赔偿能力,法官又做通了朱某的工作,由企业先为张某垫付赔偿款,使被害人的权利也得到了保护。张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张某情绪稳定,仍在企业内积极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永康市强劲发展的经济态势,催生出一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今年上半年,该市流动人口新登记143744人,全市累计实际已达30多万人。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用辛勤与智慧为永康经济高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大多外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较弱,且多数处于青壮年,遇事容易冲动,导致外来人员犯罪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严重社会问题。
    以永康法院为例,2006年1月以来判决生效的1647名罪犯中,外来人员有932人,占到56.59%。这些人中不乏初犯、偶犯,但因为流动性强、居无定所,适用缓刑监管不易,在一些地方因此出现了本地、外地罪犯刑罚标准不一的尴尬局面。永康法院对本地人、外地人犯罪一视同仁,对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外来民工依法积极适用缓刑。
    据法官介绍,非监禁刑,是一种不采取监禁的方式执行判决的刑事处罚,它有别于传统的以剥夺犯罪人自由为主的监禁刑。主要包括缓刑、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主要适用于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常见的主要有未成年人犯罪、交通肇事等过失类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的轻刑犯罪。适用非监禁刑一般要求被告人有悔过意识、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监管条件等要求。
    顾某是在永康务工的杭州籍民工,曾经参过军,当过协警,工作很勤奋。一次乘坐黄包车时,因嫌车夫态度不好发生争执。被打一拳后,顾某一时冲动也挥拳相向,把车夫打成了轻伤。事后,顾某非常后悔,写了悔过书,支付了赔偿款。永康法院对顾某平常的为人处世进行调查,结合顾某的工作表现,同时考虑到顾某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被害人也主动请求法院对顾某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在耐心疏导教育后,对顾某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自2006年以来,永康法院对8名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其中5人是外来人员。
    永康法院负责人说,该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的是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一些故意杀人、故意伤人、抢劫、强奸、贩卖毒品等恶性犯罪行为则决不手软,依法适以重刑,形成严打的高压态势。对于上面讲到的一些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罪犯,则当宽则宽,既利于他们通过自力更生尽早回归社会,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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