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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会促请香港政府采取有效行动保障市民通讯隐私权

    日期:2013-06-24     作者:毛文瑾    阅读:5,435次

通 讯 截 听 涉 及 法 律 专 业 保 密 权 风 险

爱 德 华 . 斯 诺 登 以 他 的 自 由 投 香 港 法 治 制 度 信 任 的 一 票 , 突 显 香 港 在 扞 卫 法 治 、 言 论 自 由 及 保 障 人 权 方 面 享 誉 国 际 。

任 何 未 经 授 权 , 对 香 港 市 民 进 行 网 络 监 控 及 黑 客 入 侵 的 行 动 , 均 严 重 威 胁 《 基 本 法 》 第 3 0 条 及 《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 第 14 条 赋 予 本 港 市 民 自 由 及 通 讯 私 隐 的 基 本 权 利 。

香 港 市 民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35 条 享 有 保 密 法 律 意 见 的 权 利 亦 面 临 极 大 风 险 。

法 律 专 业 保 密 权 是 法 治 及 律 师 和 客 户 之 间 关 系 的 基 础 。 任 何 与 指 称 行 动 规 模 相 若 之 监 控 及 黑 客 入 侵 行 动 , 都 有 很 大 可 能 会 导 致 涉 及 法 律 专 业 保 密 权 的 通 讯 截 听 。 事 实 上 , 一 家 代 表 互 联 网 企 业 家 的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 已 去 信 美 国 司 法 部 , 表 达 对 受 法 律 专 业 保 密 权 保 护 的 资 料 有 可 能 被 截 听 感 到 忧 虑 。 该 互 联 网 企 业 家 正 争 取 不 引 渡 回 美 国 接 受 刑 事 检 控 。

每 一 个 香 港 律 师 均 有 责 任 扞 卫 法 治 。 为 了 保 障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效 益 , 香 港 律 师 会 促 请 政 府 :

(a) 就 斯 诺 登 对 有 关 外 国 政 府 的 指 控 及 受 影 响 程 度 作 出 调 查 ; 确 认 有 没 有 任 何 组 织 或 公 司 与 外 国 政 府 达 成 协 议 , 在 监 察 要 求 下 向 外 国 政 府 提 供 资 料 ; 有 没 有 于 电 子 仪 器 或 硬 件 安 装 非 法 「 后 门 」

(b) 推 出 机 制 保 障 香 港 市 民 免 受 网 络 监 控 及 截 听 。

政 府 必 须 履 行 其 保 障 市 民 自 由 及 通 讯 私 隐 权 利 的 责 任 ( 包 括 律 师 和 客 户 之 间 的 专 业 保 密 通 讯 ) , 免 被 入 侵 及 侵 犯 。 香 港 律 师 会 促 请 政 府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行 动 。

(来源:香港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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