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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高速被诉返还高速费 律师认为高速已还完贷款

    日期:2007-04-10     作者:陈俊杰    阅读:1,929次
    

一律师认为机场高速已还完贷款,继续收费不合理,将其告上法庭

    朝阳法院昨日(4月9日)受理了“律师状告首都高速返还高速费”案。此前,因认为机场高速的贷款已经还完,继续收费不合理,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将机场高速管理者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首都高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元高速费。

    律师称首都高速收高速费属不当得益

    李劲松昨日(4月9日)称,今年3月8日,他开车从机场高速前往首都机场办事,被“强迫”收取10元高速公路费,他认为收费不合理。

    在诉状中,他陈述的理由是,从公开资料查询得知,该路由北京市与交通部于1993年合资修建,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是11.65亿元。前者使用市财政资金,后者则“赞助”车辆购置附加费,两项均为国家财政出资。其后由北京市将路权划拨给了首都高速,由该公司从1993年开始收费。

    按北京市交通部门提供的数字“2001年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6579万辆,年收入3.5亿元”计算,机场高速至2005年底收入超过20亿元,早已偿还完了11.65亿元贷款和集资款。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他认为,首都高速公司目前仍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栏杆收费,是没有合法根据的,违反了相关法规,收取的10元高速费属于不当得益,应该返还。

一相关人员称机场高速为企业经营

    首都高速公司党群工作部阚主任昨日在电话中表示,他已得知李劲松律师起诉的事,但还不清楚法院是否受理,因此不便于回答相关问题。

    但该公司另一工作人员表示,机场高速不是通过贷款修建的,而是由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京公司投资建设,一开始就是企业经营性行为,不存在收费还款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的批文,首都高速公司机场高速从1997年享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因此“并不是收回成本就停止的,他对我们行业不太了解”。

    据首都之窗资料显示,首都高速公司成立于1992年,由上述中国路桥和京津塘公司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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