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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举办私募基金律师实务培训班

    日期:2018-11-07     作者:律师学院    阅读:10,426次

2018年11月2日-3日,市律协律师学院联合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交通大学举办私募基金律师实务培训班,250名律师参加培训,会场座无虚席。 


11月2日上午,市律协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晨光以“资管金融领域争议解决”为主题做了培训。 


马律师的讲解生动有趣,层次分明:首先,马律师从资产管理概览、行业数据、司法实践现状和资管规范体系四个方面概括了大资管行业的现状,马律师指出:新规颁布后,遵循“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统一指挥棒,各家监管机构纷纷发布细则,逐步建立起了统一监管的大资管体系。 

其次,马律师围绕实务中常见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投资者知情权”、“保本保收益条款”、“主体资格问题”“补仓相关义务”、“退出阶段回购”和“资管新规效力问题”七个焦点问题,结合大量案例,分析了大资管领域的争议焦点,并提出了应对方案。如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来说,马律师指出:1.知情权的行使无须以书面说明目的为前提条件,在没有证据证明LP请求行使知情权存在违法或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LP的请求应得到支持;2.知情权的范围包括财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行使知情权仅可查阅而不能复制财务资料;4.在合法前提下,合伙协议对于知情权的规定可以比法律规定更广。但对于合伙协议规定更窄的情况如何判断知情权效力,尚无定论。 

最后,马律师对资管争议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展望: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大资管时代迎来新的开始。《资管新规》势必对金融纠纷裁判产生重要影响。资产管理行业的行稳致远,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在法律层面上尽快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完善相关制度配套衔接,保持资产管理行业法律规范体系统一性。 

11月2日下午,市律协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王婉怡律师以“新规下的类REITs的构架”为题做了培训。 


王律师的讲解由浅入深,重点明确:首先,她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将我国的REITs产品与国际上常见的REITs产品进行了对比,从而引出了类REITs的产生背景及其特点。王律师指出:在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国际上的REITs产品,我国现阶段的类REITs主要是指直接或通过私募地产基金简介持有标的物业完整产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随后,王律师以近期影响类REITs产品的几项新规为重点,指出委贷新规对类REITs中常用的“股权+私募放委贷”模式造成的影响,王律师指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直接或间接”的提法封堵了私募基金“结构创新”的空间,在委贷新规出台后,一度被推崇的私募基金嵌套合伙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模式就因属于简介的委托贷款行为不再可行。 

最后,王律师详细解释了新规下类REITs可以采用的特殊架构:包括信托计划、以“公司制”、“合伙制”基金作为委托人、股东借款方式和私募基金受让债权四种架构,并指出这四种架构只是学理上的探讨,还有待实务的检验。如对于股东借款方式来说,王律师指出:私募基金可以通过股权投资成为SPV或项目公司股东后,再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发放贷款。但是,一方面由于“类REITs”结构一般涉及到特定不动产的抵押,抵押登记机关是否接受银行和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主体作为抵押权人存在风险;另一方面,中基协要求私募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备案为股权投资的私募基金原则上不允许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对于“类REITs”结构中采用股权类私募基金直接进行股东借款的方式有不能通过备案的风险。 

11月3日上午,市律协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春艳律师以“资管产品税务要点”为题做了培训。 


杨律师的讲解通俗易懂、引人入胜:她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发票问题、REITS问题及穿透问题对资管产品的税务要点进行了分析。 如发票问题,杨律师指出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再如REITS问题中,公司分立,分拆出项目公司,是否涉及增值税、契税等?杨律师指出,对于增值税来说,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契税来说,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1月3日下午,市律协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邹菁律师以“《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解读兼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为题做了培训。 


邹律师的讲解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首先,邹律师从产品概览、机构监管的主要问题、监管框架和监管理念四个层面阐述了大资管产品的分类与概况。邹律师指出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管标准不统一、多层嵌套、监管套利、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以及隐形刚性兑付的问题,而现今的监管理念则是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其次,对于《资管新规》及细则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影响,邹律师先是介绍了出台新规的背景与目的、新规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方式、出台细则情况及特点。随后,邹律师从产品分类、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托管机构、资金池问题等14个方面阐述了新规及细则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影响,并分别指出了需要资管律师关注的部分。如对于托管机构来说,邹律师强调《基金法》规定原则上应当托管,也可以约定不进行托管。因此,对于私募证券基金,仍然可以按照《基金法》规定决定是否托管;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私募基金,尽管《私募条例》有类似规定,但是尚未颁布实施,现阶段是继续适用《暂行办法》规定,还是需要遵守《资管新规》有待明确。而实践中,中基协已明确要求所有契约型基金均须进行托管。 

最后,邹律师分析了《资管新规》对各类私募业务的影响,包括对银行资管业务的影响、对信托业务的影响及对其他资管机构和私募机构的影响。而对于管理人来说,邹律师指出:刚兑取消,管理人的信托责任的加重,资管纠纷也会随之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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