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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行政法学界为物权法实施预热

    日期:2007-08-08     作者:杨悦新    阅读:76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6日至7日,在江苏省南京东郊国宾馆会议大厅,来自全国各地,来自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各高等院校的二百余名专家学者参与了“行政法与财产权保护”的大讨论,这也是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的会议主题。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界以此开始了对物权法实施前的第一次预热。
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法制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它不仅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为配合物权法的正确实施,落实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原则,我们必须更新行政法理念,完善相关行政法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功能。
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对物权法247个条文进行了梳理,发现在物权法中至少有四十多个条文直接涉及行政机关或行政权。行政权或行政机关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渗透进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全过程,也就是说,作为传统意义上私法的物权法其实包含了数量众多的公法内容,物权与行政权或行政机关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保护物权是其法定职责,比如,行政机关通过不动产登记达到稳定物权关系,进而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目的。因此,在当今政府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观念,树立起保护物权的意识和责任感。
那么,为配合物权法的正确实施,行政机关应做哪些方面准备呢?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毫不含糊地说:“至少三方面。”
首先要从思想重视起来,认真组织学习物权法的条文,同时要强化尊重权利的理念,逐步实现从“管”到“服务”的角色转变;其次,物权法有许多的创新点,对现行的一些不符合物权法规定或精神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相关政府部门有必要做一次清理工作;第三,抓紧配套制度的建设,比如,物权法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规定了统一登记制度,而统一登记的范围、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意味着现行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和体制将要根据物权法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无论是统一登记的主体、性质、程序、要求、效力、责任等,都迫切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的规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认为,在行政权与财产权关系的问题中最核心的非“公共利益”问题莫属。可以说,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权的问题又一次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公共利益是什么,公共利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私权,是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哪里有行政权的动作,哪里就有对行政权的规范。物权法的实施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学界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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