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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日期:2007-11-13     作者:金融时报    阅读:2,125次
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今天正式公布。记者今天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为了促进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并改善外部环境,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针对养老保险的业务类型、养老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范围和条件、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违反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及实施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鼓励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规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时须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此外,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也应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当受益人坚持选择时,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定过程中共遵循了三项指导原则,即规范市场并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专业化发展原则和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原则。该负责人称,《办法》着力于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场行为,促进保险业诚信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还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加强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促进养老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推动养老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成为寿险发展的新增长点。与此同时,《办法》与《人身保险产品定名规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力求对养老保险公司、寿险公司等所有经营主体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实现监管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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