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新规:低保户照旧减征
日期:2007-09-25
作者:南国今报
阅读:1,488次
柳州市近日发布《柳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范围、征收办法、优惠减免政策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将在10月份以后用水单位、居民接到的水费单中有所体现。
柳江县列入收费范围
据负责实施该办法的柳州市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柳州市是从2000年起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曾为此发布过相关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新办法发布后,则以新办法为准,原有规定废止。
新办法囊括了原有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但对其中一些实行7年来证明可操作性不强、表述不明确的条款作了修改,以便更好地开展征收管理工作。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含柳江县)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将柳江县纳入收费范围。目前,柳江县已基本与柳州市城区连为一体,污水处理、排放等已与城区共用相关设施,且拉堡污水处理厂近年将动工兴建,新办法的明文规定有利于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
减免办法更具操作性
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景观、公共绿地绿化用水及利用自备水对农作物、植物进行喷淋灌溉的,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旧办法对这方面的用水也是不收污水处理费的,但要用水单位提出申请,现在则明文规定不收,减少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业,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减收退款手续。”这条新增了“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内容,主要是为了增加可操作性。据介绍,以前管理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可减免收费的企业的情况,现在改由需要减免的单位自己提出申请,可提高审批、办理效率。
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污水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报经市环保局认定,市建委审核后,减半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使用城市排水管网的补偿。”第七条则规定:“城市污水排放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未经市、县环保部门批准,严禁在河道设置排污口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所有排水户应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这两条明确了对采取环保措施的单位的鼓励,以及对污染江河行为的禁止。
低保户继续享受优惠
对低保家庭,新办法继续实行以往的优惠措施:“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需持市(或城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救济证,按我市月人均生活用水量(每人每月4立方米)到水务公司办理减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手续。”据建委工作人员介绍,从征费7年来的情况看,低保户用水很少有超过这一标准的,所以继续维持旧办法。
其余条款,与旧办法基本相同。污水处理费由建委委托水务公司和水利局征收。水务公司的用户在向水务公司交纳水费时,一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他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水的单位,每月向市水利局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据介绍,柳州市目前正大力开展污水治理工程,几个污水处理厂正在兴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将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建设。目前,依然维持每立方米征收0.5元污水处理费的标准。从征收7年来的情况看,水务公司用户这块征收问题不大。而自备水单位的征收则不乐观,一些单位以种种理由不交或少交。此次发布新办法,就是为了让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还可为今后征费标准的调整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