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应增设拘留条款
日期:2007-12-21
作者: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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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恶意环境违法已成为普遍现象,为此,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助理巡视员、博士生导师别涛提出,对环境恶意违法,应通过环境立法设定拘留。他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增设拘留条款。
别涛表示,目前,恶意环境违法普遍。他说,国务院七部门(原是六部门)从2003年开始,针对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连续开展了打击不法排污专项行动。但是,结果显示,违反环评和“三同时”、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等故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是年年查年年有。
今年国家环保总局对淮河、海河、黄河、长江及重点湖泊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到的11个地区的126个工业园区中,有110个存在环评、“三同时”等违法问题,违法率达87%;检查到的75家城市污水处理厂中,38家存在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污、停运治污设施等现象,违法率达50%;检查到的529家企业中,有234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法率达44%。
别涛认为,更令人头痛的是,恶意环境违法不仅很难查处,还造成环保部门执法成本的加高。“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每年30%的速度在增长。其中,有法不依、恶意违法,是环境形势恶化的重要原因”。别涛说。
“其实,对环境恶意违法,并不是束手无策。”别涛认为,完全可以通过环境立法设定拘留来遏制环境恶意违法。
别涛说,据统计,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外,现行立法共有48部规定了拘留,其中包括一些经济类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等。
别涛提出,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应增设拘留。他认为,最起码有3种情形可以处以拘留:拒绝或阻挠环境监督检查的;违法排放有毒水污染物的;拆毁环境监测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