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卫生厅重大项目专项监督办法(试行)》出台
日期:2007-04-26
作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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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治区纪委派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获悉,近日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重大项目专项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卫生厅已将首批6个单位的10个项目纳入监督范围。今后,卫生厅的市场运作职工建房、大型医疗器械采购等重大项目都将要进行专项监督。
《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贷款资金、单位自有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含新建、改建、维修、市场运作职工建房等);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变更;投资单件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将被专项监督。监督对象要如实向监督机关书面报告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和招标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改变或部分改变规划设计方案、改变或部分改变采购标的,造成投资额增加或减少,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在改变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机关报告并说明原因。此外,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督人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按规定邀请监督人参加相关的活动。对监督对象遵守《办法》接受监督的情况,要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目前,已通过审批,即将进入实施阶段的监督项目有:自治区疾控中心28层中高级知识分子拆迁调剂楼;柳州医专教学综合楼工程;自治区人民医院惠民病房大楼等10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