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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铁道部票价上浮上诉案 律师乔占祥终审败诉

    日期:2002-02-2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711次
备受人们关注的河北律师乔占祥状告铁道部票价上浮上诉案今日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王振清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河北律师乔占祥认为该通知未经价格听证等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其后的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遂将铁道部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撤销被告的票价上浮通知。同年1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乔占祥败诉。乔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铁道部作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的法律依据,铁道部作出上述通知的程序合法性,以及铁道部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履行转送法定职责等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在庭审结束后指出,就本案而言,乔占祥诉铁道部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没有履行听证程序,这是事实。但如果脱离当时实际,以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就断然认定铁道部作出票价上浮通知不合法也是不可取的。由于价格法对听证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实际运用中还需要一部具体的操作规程,而在当时缺乏相应的配套程序予以实施的情况下,铁道部组织有关物价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单位进行过类似于听证会性质的咨询会,就价格上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批准手续,这是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的。再次,票价上浮行为已经实施,涉及面广,加上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实施起来不仅难度较大,而且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此外,上浮费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根本上也符合公众利益的需求。所以,在价格法配套规定实施之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虽然此案最终以乔占祥的败诉而告终,但这一案件诉诸法院审理的意义并非是输赢二字所能涵盖的。正如乔占祥本人所说:“官司输赢已经不是重要的了,重要的是这件案子本身所富有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本案审判长王振清也指出:“我们应当看到本案在整个社会上所产生的良好影响,此案对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以及公民法律意识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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