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十七大报告新提法⑥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著有《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等学术著作。1999年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为中央领导同志主讲《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2006年以其作为首席专家,成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A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
主持人:凌锋
对话时间:2007年12月28日
对话人物: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昌麒
分享发展成果应该是全方位的
主持人:分享发展成果是近些年来中央一直强调的,这一点在十七大报告中有怎样的体现?
李昌麒: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关于“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精神,以我作为首席专家在2006年成功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A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重申“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同时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进行了部署,这为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指明了方向。十七大报告是一个充满了法治精神的纲领性文件,特别强调了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决定了用法治手段促进和保障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是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目标的必然选择。
主持人:探讨发展成果保障机制的基本前提是,我们该怎么界定“发展成果”?
李昌麒:什么是“发展成果”,可以说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按照十七大的精神,我们应当从一个广泛的角度去界定发展成果,它包括政治成果、经济成果、文化成果以及社会成果等,但其中最核心的是经济成果。就经济成果的分享而言,它归根到底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这里所指的利益主要是指土地利益、自然资源利益、环境利益、产业利益、劳动者利益、社会保障利益、公共投资利益、融资利益、税收利益等九个方面,只有满足了这九个方面的公平分配才是对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全面理解。现在人们更多地从解决私人产品的角度来理解分配不公的问题,这当然是首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发展成果的分享不仅仅限于“私人产品”分配,同时还包括“公共产品”的分配。事实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指的人民共享的“发展成果”既包括群众拥有的属于“私人产品”性质的“财产性收入”,同时还包括主要由公共财政而形成的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医疗、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由此,可以认为,在衡量全体人民分享发展成果的程度时,还应当把公共产品的分享程度纳入评价体系。指出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就政府而言,不仅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时还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使城乡居民共享更多的公共产品;就群众而言,在感受自己获得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程度时,不仅要看到自己“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同时还要看到不需付出任何费用都可以得到的对公共产品的享受,总的说来发展成果公平分享应该是全方位的。
法治是构建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基石和保障
主持人:分享发展成果为什么特别强调法治的作用?
李昌麒:发展成果的分享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它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协调合作才能实现。目前在我国关于发展成果分享的讨论更多地是在经济学和社会学层面展开,很少从法治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普遍性和统一性,它在解决社会各类矛盾和冲突中有着较之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用法治手段促进和保障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是明智的和必然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在分配中容易出现的随意性,使发展成果分配规范化、法治化,使分享机制的建立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改变。
法治作为社会的制度性力量,为发展成果公平分享机制的设计提供稳定、强制的保障。法治作为社会秩序的理想状态,强调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而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建立从本质上说就是要实现对人的利益包括公益和私益的公平配置。法治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社会动态发展中,能够有效解决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由此,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发展成果分享机制,是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之一。法治作为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基础和保障,就意味着要用法律手段去解决目前存在的发展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
公平与权利理念是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宏观指引
主持人:分享发展成果需要法制作为保障,而法制完善应该贯穿什么样的价值取向?
李昌麒:为了达到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共同分享的目标,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利益分享机制进行改革与创新,而实现改革与创新的基本前提首先是要确立公平分配的理念。公平分配理念的确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必须依赖于保障各类公平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实施。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有关发展成果分享制度化建构中至关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要注重公平。”这是我们党在对分配认识上的一个重大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要实现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还必须将“以人为本”的权利理念作为依据,将分享发展成果作为经济社会权利的一部分,并通过法律与政策安排使其制度化。由此,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宏观指引归结为:以公平理念为基础,以以人为本为权利依据,以建立和谐社会为诉求。
同时,发展成果公平分享应该是动态的。发展成果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我们不仅要从现实出发,着眼于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分享,同时还要从长远出发,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发展成果的分享。这是一种在生产力不断发展基础上所进行的分享,其分享水平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因此,从长远上看,我们在构思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时候,不能将发展成果的分享停留在低水平的分配层次上,而要寻求在生产力不断发展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分享。
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责任主体是多元的
主持人:从某种角度来说,分享发展成果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发展的权利,因此,相应的责任机制建设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李昌麒:法律机制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责任机制的有效性,对权力(权利)主体责任的法律配置对于整体机制的运行而言具有特殊价值。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依靠三种力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过“第三种力量”,即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三种力量互为作用、缺一不可;但是,考虑到自由市场机制自身难以克服的障碍与“第三种力量”在实现公平分配过程中较强的主观性、分散性和有限性,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公共产品供给上自然资源使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投资和融资以及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上,政府应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更大的责任。但市场力量与“第三种力量”毕竟也是影响发展成果分享的因素,甚至在一定领域内发挥着较之于政府更具体更专业化的作用,对其进行相应的权责界定及配置是十分必要的,不可将其偏废。因此,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多元的,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政府,是一个包括多层面主体在内的责任体系。
主持人:虽然责任主体是多元的,但是,政府的角色显然更为关键,在这方面该如何发挥公权的作用?
李昌麒:实现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从根本上来说必须依赖于正确的权利配置。由于公权与私权之间以及私权之间在很多情形下存在着利益博弈,对此又难以通过市场的力量求得某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依赖具有公共性与强制性的公权的作用,因此,在发展成果分享机制中,还应特别关注公权机构对权利配置,它包括公权机构之间的纵向权利配置,也包括公权机构对私权的配置。长期以来,我国在权利配置方面往往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分配不公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这种情况下,公权机构基于公平、效率、安全等考虑,往往将权利朝某个方面进行倾斜性配置,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公权机构在对权利进行配置时,容易对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由此就可能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这种情况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公权机构出于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以及对私权主体行为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而导致的。公权机构在对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决策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考虑到公权机构的能力限度和干预困境,如一方面要考虑到国家的财力状况,另一方面也不能以牺牲一方的利益而去满足另一方的利益等。只有综合考虑各因素,谨慎而为,才能使公权对私权的干预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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