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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退出历史舞台

    日期:2008-07-07     作者:高月强    阅读:2,160次
    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目前日照市8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已全部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原来我 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国资、合作和合伙三种形式,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新形式为国资、合伙和个人三种,因此各地开始了合作所改制的过程。

    据了解,合作所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即律师事务所归全体合作人所有,律师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五年后出现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相比,合作所或多或少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痕迹。

    据日照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日照市合作所终止和改制工作遵循依法、协商、平稳、快捷的原则,8家合作所已全部改为合伙所。新律师法规定了特殊合伙和个人所两种新的律所形式。但目前,改制后的律师所还是用普通合伙的形式,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由于特殊合伙是有限责任的合伙,其注册资金多少还不知道。日照市已有不少人提出要开办个人所,但个人所的业务范围有没有限制,能否聘用律师等问题也不得而知,这些都要等司法部的具体规定出台后才有可能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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