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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日期:2007-11-23     作者:乌鲁木齐晚报    阅读:1,421次
    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塔吉克族鹰舞……这些宝贵的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望通过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得以保护。

    11月20日,为期4天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保护、传承、利用与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详尽规定。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自治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实行分级保护。对列入代表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单位,并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对于濒危代表作,《条例(草案)》规定,核定公布该代表作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濒危项目名单,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濒临灭失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等,应当施行抢救性保护措施。

    非物质文化只有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显现出来,所以在对其的保护和传承中,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显得尤为重要。《条例(草案)》中规定,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给予适当资助等方式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同时,如果违反《条例(草案)》规定,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由有关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新疆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丰富的省份之一。集歌、舞、乐于一体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2006年中国首次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新疆共有14项入选,涵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等多个方面。今年,新疆公布了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108项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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