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投资项目能够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我省制定了本办法。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办法规定,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工作。
负责评审的单位将对投资项目的六大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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