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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培训 提高素质---吉林市举办全市律师《物权法》培训班

    日期:2007-08-28     作者:吉林省律师协会    阅读:2,820次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我市律师能够及时学习、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把握《物权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我市律师业务素质和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5月26日,市律师协会在市委党校一楼报告厅举办了全市律师《物权法》培训班,近600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
    为保证培训质量,市律师协会专门聘请了吉林大学法学院民法博士生导师马新彦教授就《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专题讲座。培训班上,马新彦教授理论联系实际,重点围绕“物权法制定的原因、物权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的占有、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的保护、地役权、担保特权等10方面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讲解。 马新彦教授以她精深、渊博的法律知识为在场的律师上了一堂高水平的法律知识课。本次培训得到了全市广大律师的支持和认可,参训人数多,出现了会场爆满的局面。培训现场的学习气氛非常浓厚,全体律师都在聚精会神地听讲,认真地记笔记,秩序非常良好。经过一天的培训,参训律师一致认为,组织《物权法》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提高我市律师的业务水平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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