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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明确外国人停留管理和居留管理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11-12-26         阅读:74,018次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明确划分了外国人停留管理和居留管理。

    草案以180日作为外国人入境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草案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过180日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草案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住宿应当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永久居留制度对于引智引资具有积极作用,是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指出,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此外,我国于1982年加入了难民地位公约,为了履行有关国际义务,草案规定,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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