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奥运视频”蛋糕,想分不容易

    日期:2008-08-25     作者:陈忱    阅读:3,174次
 

事件回放:央视接连被侵权

    8月21日,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与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联合举办了 “视频网站版权问题研讨会”,就在同一天,律协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研究会的律师也就奥运视频问题展开了研讨。同时引发两个专业研究会关注的缘由,正是已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央视状告迅雷一案。

    8月4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将 “迅雷公司”告上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使在全球范围,这也可以被称为“奥运视频第一案”。

    起诉书称, “迅雷公司”的“迅雷看看”直播频道,在线实时转播央视奥运频道播放的在吴忠市的奥运圣火传递。而该节目已由央视独家授权给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传播, “迅雷公司”并未获得授权,故而索赔210万元。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戎朝告诉记者,由于 “迅雷看看”转播的视频是由央视自己拍摄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央视的转播权,同时也侵犯了央视的著作权。

    8月13日, “央视国际”诉世纪龙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奥运转播侵权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央视国际”以 “世纪龙”于2008年5月8日在其网站上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正在直播的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为由,提出了赔偿410万元的诉讼请求。这也是 “央视国际”第二次因奥运转播权被侵犯而提起诉讼。

    央视代理律师戎朝表示,奥运火炬传递过程中,已经有多家网站转播涉嫌侵权,其中还包括一些后来获得奥运网络视频传播权的网站。

    有报道指出,在诸多侵权案件中,视频网站往往 “左右为难”:一方面,视频网站以视频内容是网友上传难以监管为由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网站人气,他们也不得不弱化监管者角色。

    律师们认为, “奥运视频第一案”不过是一个缩影。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奥运转播的形式已从过去的单一电视转播,发展到如今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纷纷加入。可以说,近两年来,在这场侵权与反侵权的斗争之中,几乎所有类型的视频网站都被卷入,无一幸免。

    参与研讨会的土豆网法律主管蔡先生指出,目前网上视频传播主要有三种方式,以PPLive为代表的在线视频直播网站,以土豆网、优酷网为代表的分享类视频网站及以迅雷、百度为代表的视频搜索类网站。它们面临的版权压力并不相同,而其中分享类视频网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多。

转播权利,开赛前已被瓜分

    2007年12月18日,中国中央电视台 (CCTV)正式与国际奥委会签约,宣布CCTV的新媒体平台CCTV.com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一家在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拥有官方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奥运转播权的机构。

    虽然CCTV.COM成为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手机转播机构,但由于它在互联网行业中的占有率和影响力较小,无法单独承担起将奥运赛事通过网络传播给广大网民的重任。

    因此,CCTV.COM成为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手机转播机构后,先后与搜狐、PPS、优视网、腾讯、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和视频网站签约,授予其2008北京奥运赛事的互联网转播授权,扩大了奥运赛事的网络转播渠道。

    除了这些授权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都不得对这些转播内容进行网络转播。

    今年2月29日,曾有媒体发布消息称,中央电视台 (CCTV)将与视频播放网站土豆网和社交网站“Myspace中国”合作,以挖掘广大网友收看北京奥运会赛事所带来的巨大商机。但消息发布仅4天,央视国际就在其官方网站上严正声明,没有与土豆网等机构就奥运会赛事新媒体转播达成授权协议。而之后央视公布的奥运视频合作网站中,也没有土豆网的身影。

    8月初,央视网和土豆网合作奥运互联网新媒体公益性联合传播正式上线,土豆网这才曲线 “杀入”奥运视频网站阵营。

    有消息人士透露,此次 “土豆”和央视的合作形式与之前的奥运视频授权有所区别。

    一方面, “土豆”不需向央视支付授权费用,这也是称为 “公益”的原因;

    另一方面, “土豆”提供的内容皆指向央视网的网址,同时其中并不包含直播的内容。

    分析指出, “土豆”此次扮演了一个入口的角色,通过这种方式曲线参与到奥运视频的播出之中。同时参与央视奥运互联网新媒体公益性联合传播的,还有新华网、人民网等网络媒体。

    上海市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律师在谈到这一现象时表示,为了维护电视转播商的利益,国际奥委会(IOC)长期以来一直不向互联网出售转播权。但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视频以及手机转播奥运会已日趋便利,为了适应这一现状,国际奥委会在北京奥运会中首次将电视版权与新媒体版权分开销售,北京奥运会也成为自视频分享传播以来的第一次夏季奥运会。

奥运赛事,上传自拍亦侵权

    今年7月7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对奥运赛事网络转播保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通知规定,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为此特别向公众强调,奥运期间,无论是个人还是网站,如果在录制比赛实况后,上传到网络上,无论是营利目的还是非营利目的均属于侵权行为,违者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个人用DV拍摄的奥运会赛事画面即使发表在个人博客上,也被视为侵权。

    许超说,这里指的 “转播”是指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新媒体,同步或不同步地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视频、音频的行为。新媒体转播分为两种,一种是互联网转播,另一种是移动平台的转播。现在监管机构主要把精力放在治理通过互联网未经授权非法转播的问题上。

    许超特别指出,如果有网友在博客上发布了相关的奥运侵权信息,应立即删除。 “处罚不是目的,我们最关心的就是要把有害信息迅速删除。如果是恶意侵权,我们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设备、罚款,如果行为再恶劣的,我们就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针对此项规定,不少网友及法律界人士也持有保留意见,某网站曾就此作了一个专门的调查,约45%的网友对禁止奥运赛事上传表示不能理解,认为该规定垄断意味甚浓。

    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迁认为,个人拍摄的比赛画面,应享有录制者权,因此不存在侵犯国际奥委会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说。

    市律协知识产权研究会主任游闽键也认为,目前国际公约中所界定的转播,只限于以赫兹波为代表的无线转播,也就是电视转播,而并不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媒体,随着目前网络媒体的日益发展,国际公约日后可能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市律协副会长、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陈乃蔚表示,奥运视频网上传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及相关研讨,对日后上海进行 “网上世博”的新探索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