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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访事项处理终结须听证 未超过半数以上听证员认可不得终结

    日期:2008-09-05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1,339次
  本报讯记者刘建上海日前开始实施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办法,力求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化解信访工作的一大难题———“重复访”。

该办法规定,申请终结单位认为需要终结的信访事项,必须在完成听取诉求、法律帮助、缜密核查、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文书制作等工作后,才能申报终结。
该环节由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业委会成员等社会人员担任听证员,申报单位及其上一级部门、信访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居委会也应当选派代表参加旁听。如果未超过半数以上听证员认可,申报单位不得申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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