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解决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停止收费后的经费保障问题,保障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5月1日后,全省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追加,并从2009年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